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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来源: 时间: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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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城市管理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共( 168 )项
一、行政许可(2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3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各执法大队、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3日内办结。
2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临时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 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
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 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5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各执法大队、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5日内办结。
3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4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5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6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7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许可 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8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9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5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5日内办结。
10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11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12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5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5日内办结。
13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14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5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5日内办结。
15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16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1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办公室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18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19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20 城市古树名木移植批准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二、行政处罚( 13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反条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
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
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
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把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八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买受人以经济补偿。”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
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执法大队
19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在主干街道临街建筑物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士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士、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安全的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不得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水、油污等污物,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
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违反条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违反条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违反条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    外观; 的行政处罚 禁止条款《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处罚条款《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装修工程未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装修公司无装修施工资质承揽装饰工程的处罚 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装饰装修项目安全生产措施不达标的处罚 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款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第九款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根据建设部110号令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装修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装修装饰施工的处罚 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的处罚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的,根据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四款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根据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四款,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根据建设部11号令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物业管理单位发生违规装修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依据建设部11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第四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商业装修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根据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依据第三十条:(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                    依据第三十条:(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
  (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
  (四)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六)零星商业摊点由业主负责;
  (七)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八)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九)城市水运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运输经营单位负责;
  (十)行驶或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由船主负责;
  (十一)市区积雪清理由划片包干单位负责;
  (十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指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卫生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指导、监督和检查。                                                    依据第三十条:(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依据第三十条:(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 “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依据第三十条:(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五款:“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应当随车携带粪兜,及时清除牲畜粪便。
  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
依据第三十条: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依据第三十条:(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依据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 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 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 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 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绿化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 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损害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 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 (一)在公共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行为;(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焚烧、烧烤等危害行为;(四)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九项规定之一,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0 (六)损毁绿篱、花坛、草坪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 (七)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2 (八)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3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4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5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6 缴纳义务人逾期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污水征收办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7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8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9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0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1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5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6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7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8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9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1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2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7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8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9 对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0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3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4 对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5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6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9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0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2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4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5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6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7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8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9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0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9号)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1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9号)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2 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9号)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3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9号)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4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5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违反条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6 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7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经巡查发现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综合执法大队 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局分管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个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征收(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缴纳义务人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
按照《关于调整南阳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宛价〔2018〕38号)各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调整至每月每吨0.85元,非居民调整至每月每吨1.20元。
行政征收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污水征收办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四、行政确认(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94号令)第九条和《南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行政确认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污水征收办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2 按实际排水量或施工规模定额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一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行政确认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污水征收办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3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发布)第二十五条“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确认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验) 20天(不含现场勘验)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五、行政奖励(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大厅窗口 1天 20天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各执法大队、审批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2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发布)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环卫服务中心 1天 20天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3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许可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环卫服务中心 1天 20天 无收费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六、其他职权(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非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相关资料 大厅窗口 5天(不含现场勘测时间) 15天(不含现场勘测时间)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施工图纸的审图性况审核  装饰办 审批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对提交的资质、施工图纸、合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
发证 4、办结责任:非行政许可在5日内办结。
2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备案 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第,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非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相关资料 大厅窗口 5天(不含现场勘测时间) 20天(不含现场勘测时间)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合同,施工图纸进行审核 装饰办 审批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对提交的资质、施工图纸、合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
办结 4、办结责任:审核意见在5日内办结。
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相关资料 大厅窗口 1天(不含现场勘测时间) 20天(不含现场勘测时间)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合同,施工图纸进行审核 公共事业办 审批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对提交的资质、施工图纸、合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
办结 4、办结责任:审核意见在1日内办结。
4 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的公布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其他职权 定期公示 根据变动实时更新
服务电话:65984669 投诉机构:镇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65984669
受理地点:镇平县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