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家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责、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有计划的定期进行审计。
(六)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对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奖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与国家财政收入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