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必要) 2.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等)(必要) 3.水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文件(必要) 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协议(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1
职权名称 |
取水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水资办 | ||
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 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必要) 2.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文件(必要) 3. 营业执照(非必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2
职权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许可)申请书(必要) 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非必要) 3.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非必要) 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5.防洪评价报告(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3
职权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非必要) 2.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3.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摘要或说明(非必要) 4.专题论证报告(必要) 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协议(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4
职权名称 |
取水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取水许可变更(经营信息变更)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水资办 | ||
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 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文件(必要) 2. 营业执照(非必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5
职权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一、《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书(必要) 2.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3.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等)(必要) 4.防洪评价报告(必要) 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协议(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6
职权名称 |
取水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取水许可承诺制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水资办 |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三、《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六条 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必要) 2. 取水许可申请书(必要) 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必要) 4. 项目备案材料(必要) 5. 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必要) 6. 承诺书(必要) 7. 营业执照(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7
办事指南8
职权名称 |
取水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取水许可新办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水资办 |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三、《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六条 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必要) 2.取水许可申请书(必要)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要) 4.项目备案材料(必要) 5.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必要) 6.营业执照(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职权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水保站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 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 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 〔2020〕160 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必要)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9
职权名称 |
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子项名称 |
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规划股 | ||
实施依据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非必要) 2. 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附件(必要) 3. 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10
职权名称 |
取水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取水许可延续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水资办 | ||
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延续取水申请书(必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非必要) 3. 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非必要)
.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11
职权名称 |
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子项名称 |
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分部工程)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质检站 | ||
实施依据 |
一、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二、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11 核备核定”、 “附录K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附录L 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附录M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等。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质量缺陷备案资料(非必要) 2.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必要) 3.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检验及运行试验记录资料原件(非必要)4.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汇总表(必要) 5.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必要) 6.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必要) 7.监理抽查资料(非必要)8.分部工程质量检测资料(非必要)9.质量事故资料(非必要).10.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资料(非必要)11.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等检验与评定资料(非必要)12.验收申请报告13.设计变更资料(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12
职权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爆破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非必要) 2.防洪评价报告(必要) 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爆破许可)申请书(必要) 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13
职权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一、《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河道采砂申请书(必要) 2.营业执照(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14
职权名称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渔塘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非必要) 3.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非必要) 4.防洪评价报告(必要) 5.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渔塘许可的申请书(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15
职权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规划股 | ||
实施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十六条 第5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四、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19〕2号)规定。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必要)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非必要) 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检验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16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子项名称 |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必要) 2.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非必要) 3.关于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的请示文件(必要) 4.建设项目占用防洪保留区用地方案(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公示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17
职权名称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城市建设废除围堤审核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防洪评价报告(必要) 2.城市建设废除围堤审核的申请书(必要) 3.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非必要)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18
职权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水保站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 2、《河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指导意见》(豫水保〔2020〕10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必要) 2.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19
职权名称 |
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子项名称 |
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单位工程)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质检站 | ||
实施依据 |
一、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二、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11 核备核定”、“附录K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附录L 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附录M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等。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非必要)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必要) 3.单位工程完工质量检测资料(非必要)4.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非必要)5.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非必要)6.验收申请报告(必要) 7.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报送资料清单表(非必要)8.分部工程遗留问题已处理情况及验收情况(非必要)9.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必要) 10.工程设计工作报告(非必要)11..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非必要)12.水利项目竣工图(非必要)1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非必要)1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必要) 1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观测资料及分析结果(非必要)16.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资料(非必要)17.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20
职权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水保站 |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必要)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21
职权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农水股 | ||
实施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三、《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初步设计(必要) 2. 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必要) 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必要) 4.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非必要) 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22
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职权 |
子项名称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工程股 | ||
实施依据 |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4、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非必要) 2. 阶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名称(非必要) 3. 质量安全监督书(必要) 4. 主要设备与材料已落实来源证明(非必要) 5. 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非必要) 6. 施工准备及移民征地审批手续(非必要) 7.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表(必要) 8. 施工图供图协议(非必要) 9.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非必要) 10.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23
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结论核备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子项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工程股 | ||
实施依据 |
一、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二、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核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当监理单位为两家或两家以上时,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指定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认定质量等级后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必要) 2.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24
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子项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工程股 | ||
实施依据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25
职权名称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许可的申请书(必要) 2.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非必要) 3.防洪评价报告(必要) 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26
职权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水保站 |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文件(必要)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示范文本(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27
职权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子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水保站 |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三、《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四、《河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豫水办保〔2017〕33号):生产建设单位在按要求提供报备材料的同时,要将提交的报备材料录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必要) 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非必要) 3. 向社会公开方式(必要) 4.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必要) 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28
职权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责任科室 |
工程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必要)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必要)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29
职权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非必要) 3.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非必要) 4.防洪评价报告(必要) 5.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申请书(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30
职权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非必要) 2.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3.防洪评价报告(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31
职权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考古发掘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非必要) 2.防洪评价报告(必要) 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考古发掘许可)申请书(必要) 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非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32
职权名称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审核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2563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河道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非必要) 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非必要) 3.防洪评价报告(必要) 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5.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审核的申请书(必要)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612563 |
办事指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