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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教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检查)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教师工作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
2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教育管理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公民 | 60日 | 不收费 | |
3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教育管理股、体育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日 | 不收费 | |
5 |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民办教育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6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教育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7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教育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8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基础教育一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日 | 不收费 | |
9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
10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教育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45日 | 不收费 | |
11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招生考试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5日 | 不收费 | |
12 | 对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基础教育一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基础教育二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75日 | 不收费 | |
13 | 对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招生考试中心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
14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招生考试中心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
15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股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
16 | 对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
17 | 对学校违犯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信访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
18 |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基础教育二股、民办教育管理股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 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45日 | 不收费 | |
19 |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教师工作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
20 |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教师工作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
21 | 对教学、生活、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标准,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5日 | 不收费 | |
22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安全管理股 |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45日 | 不收费 | |
2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4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5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6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7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8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9 | 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股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2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8年3月15日)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
30 | 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1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2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教育管理股 | 民办初中、小学办学许可证年检: 1.《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八条 2.《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年度检查范围”为:凡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均为年度检查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
33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教育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
34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行政确认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股 | 1.《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5日 | 不收费 | |
35 | 批准授予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 行政确认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发布)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
36 |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 | 行政确认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
37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8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基础教育 一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基础教育二股、民办教育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9 | 对于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基础教育二股 | 《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40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 行政奖励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股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41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行政奖励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42 | 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股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43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行政奖励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基础教育一股、中小学德育中心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44 | 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 | 行政奖励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教育管理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45 | 对教育事业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46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规章】《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47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
48 | 民办高中、中专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教育管理股 | 《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第三项: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
49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体育服务中心 | 《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 《关于体育总局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4〕16号)。《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
50 | 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 行政确认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 基础教育一股、基础教育二股 | 《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全国学籍系统》《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