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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检查)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1 | 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 | 4级分散供养残疾 士兵购(建)房经费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 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4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三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 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5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 助给付 |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6 | 建国后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7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8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休士官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干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 的规定执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9 | 建国后参战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 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0 | 伤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1 | 病故军人遗属一 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2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干部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干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 的规定执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3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 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4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休干部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干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 的规定执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5 | 退出现役的残疾 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6 | 3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 费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7 |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8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 定 |
行政确认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9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民政部文件】民 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0 | 军队离休干部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干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 的规定执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1 | 退役士兵待安排 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 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2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 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3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 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4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 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 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5 |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6 | 军队退休士官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干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 的规定执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7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 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8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9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 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0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1 | 1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 费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2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 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3 | 军队退休干部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干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 的规定执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4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 行政确认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四)《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5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6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 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7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 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8 | 2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39 | 对退出现役残疾 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40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 付 |
行政给付 | 镇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