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国有土地确权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县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国有土地确权的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之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有权进行确权。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政策之规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1、文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后,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的依法撤销村民建制,将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计划转为城镇户口,并合理安置就业。在建成区外,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收或征收后人均耕地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省辖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该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该单位未被征收的剩余土地归国家所有、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征收土地给予补偿”
2、确权范围
县城区建成区范围暂按西至赵河湿地公园,东至县城东十二里河西侧,南至快速通道,北至宁西铁路(含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以及与上述区域相连接的外围建成区部分,面积约76平方公里。由于在上述区域建区内尚有一定量的耕地,对该区域内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人均耕地低于67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土地,通过土地确权程序确认其国有土地权属性质,原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权不变。待县政府根据新的城市总体规划重新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后,按照新的建成区范围对集体土地进行国有土地确权。
3、确权程序
(一)土地、人口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社区或村民、居民小组)为单位,调查各单位的农业人口数、现有耕地数、人均耕地数,以及该单位现有集体建设用地数,填写《土地、人口报表》(见附件1)。
(二)调查资料公示
调查资料要在确权区域内由乡镇(街道)组织向居民公告(模板见附件2),接受监督和指正,公告期不少于15天。
(三)提交确权申请
所有项目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地乡镇(街道)向县政府提交确权申请。确权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代表县政府统一受理。提交确权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土地和人口报表、现有耕地和人均耕地情况公告、现场张贴的公告照片、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
(四)确权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属于确权范围的,报县政府批准后下发确权批复。
(五)集体土地移交
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土地后,各乡镇(街道)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宣读县政府批复,实地勘检土地权属、边界,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填报《集体土地权属移交表》(见附件3)。
各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确权参照此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