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药品安全监管,打击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药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药品安全举报,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举报药品违法案件,且内容经查属实。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或者依照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五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六条:举报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结案后,对举报人按照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第七条:我局受理药品安全违法举报的部门为315投诉举报中心,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关于药品安全违法的举报,应当详细并密级记录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的违法事实内容、是否有奖励要求等相关情况,做好举报记录,密级保存,并应当在接到举报信息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给具体负责查处违法案件的相关部门。
第八条:接收到315投诉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经法制部门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同时书面告知315投诉举报中心。
第九条: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应当向315投诉举报中心提交书面的奖励要求申请书,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后应当对举报的事实、举报等级、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报领导批准。
第十条:领导签批《举报奖励审批表》同意举报奖励意见后,315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填写《举报奖励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员,并填写和保留《送达回证》,同时抄告财务室、监察室。因故无法将《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的,315投诉举报中心应利用法定方式主动联系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举报奖励通知书》上,30日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第十一条:315投诉举报中心应将《举报奖励审批表》报给财务室,财务室按照财务要求进行财务审核并发放。发放时,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负责奖金发放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均应在《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发放记录表》上签字,并履行必要的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奖励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局财务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奖励通知书、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原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和银行账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条:315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并密级保存好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
第十三条:315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并密级保存好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作好汇总统计并及时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监察室应对举报奖励的程序及奖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条:负责接受举报的部门、负责查处举报违法事实的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如有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