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2022〕8号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城市更新项目房票安置实施
办法(暂行)的通知
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镇平县城市更新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6日
镇平县城市更新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涅阳街道、玉都街道、雪枫街道、石佛寺镇、杨营镇。
第三条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第四条 房票票面金额包括货币化补偿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房产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发改、财政、税务、自然资源、规划、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推进房票安置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 房票印用
第六条 房票应当记载征收协议号、房票所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房票面值、房票使用截止日期等事项。
第七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赠予、抵押、质押、套现。
第八条 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征收人开具房票之日起,原则上持有期限不超过24个月,县房产服务中心可根据房屋征收安置实际情况调换或延期。
第九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计入)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对使用房票购房后下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不计息)。未达到上述比例,被征收人在房票到期后申请领取货币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部分按比例扣减(不计息)。
第三章 房票房源
第十条 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房源超市”,每天及时更新房源信息,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条件:须是现房或主体完工的预售商品房,且从进入“房源超市”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交房条件,明确公开价格优惠幅度,签订房票购房协议。
第十二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纳入“房源超市”,公开房源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购买安置房面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面积最大不超过26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面积最大不超过235平方米,超出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的按安置房的安置价,超出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
第十三条 已化解的问题楼盘,遗留问题解决完毕,通过以房抵费上缴政府的房源,纳入“房源超市”。
第四章 房票结算
第十四条 县住建部门参照商业银行票据结算系统,建设、管理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落实房票核发工作。
第十五条 持房票购房后,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出票征收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通过县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结算(或由城投公司采购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完成备案、房屋初始登记后拨付至20%;不动产证办理后拨付至不低于50%;18个月内拨付至不低于80%;24个月内拨付至100%。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所得补偿按照我县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计算后,在项目指挥部确定的签约之日起十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5%奖励;第十一日至二十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0%奖励;第二十一日后签订协议的,给予5%奖励。
第十八条 持房票购买“房源超市”中的房屋,享受政府商定的优惠价。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购买本办法所列各类安置房源的,税费按照有关税收减免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以房票购房后,凭不动产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被征收人子女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享受义务教育保障政策,一年内享有被征收片区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筹集,可通过委托参改企业和政府国有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单位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各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要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备案,纳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平台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镇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督办:县政府办五科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