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提请:
免去:黄静同志镇平县镇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杨万春同志镇平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梁其武同志镇平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任命:黄静同志任镇平县人民政府县长;
王松同志任镇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培庆同志任镇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长师同志任镇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哲同志任镇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闫岩峰同志任镇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长师同志任镇平县公安局局长;
王伟同志任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贵强同志任镇平县住建局局长;
刘智兴同志任镇平县司法局局长;
肖实同志任镇平县科技工信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