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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镇政〔2022〕2号 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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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321

镇平县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文化旅游大会精神,抢抓新一轮全省文旅产业大发展机遇,推动镇平县文化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促进镇平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结合镇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项目

根据20221月份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2年起,由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2000万元,用于奖励全县文旅重点项目建设、文旅品牌创建、旅游推介和文化交流。其中,文旅重点项目奖补范围主要是已纳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且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文旅项目,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文化场馆等不含在内;文旅品牌创建奖补范围主要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优秀文化艺术创作与普及、文化创意和研发、优秀旅游品牌创建工程;旅游推介和文化交流奖补范围主要是县内文旅企业组织举办对外旅游推介和文化交流活动。

二、奖补标准

(一)文旅重点项目建设

1对当年度新开工的文旅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动工,且当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奖补,当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进行奖补。

2对当年度正在建设的文旅项目,当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奖补,当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进行奖补。

3对当年度竣工投用的文旅项目,当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用且对外开放后,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奖补,当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用且对外开放后,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进行奖补。

以上3项项目奖补同一年度不重复进行计算,且当年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文旅品牌创建

1.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程。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非遗项目,分别给予非行政事业项目单位或非遗传承人一次性1万元、0.5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并投入运营的非国有博物馆,在省级及以上文物部门组织的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2.优秀文化艺术创作与普及工程。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华奖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群星奖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艺术之乡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

3.文化创意和研发工程。鼓励企业利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商业街、工农业旧址、传统民居、仓储用房兴办文创产业园区,开展文创产品和旅游纪念品研发对新入选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优秀旅游品牌创建工程。对新创建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特色村)、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的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落实《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文件要求,支持民宿业发展,对非政府投资,新创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积极打造镇平研学旅行特色线路、精品工程,对新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研学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推动旅游景区转型升级,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景区创建钻级智慧景区,对景区达到5钻级、4钻级、3钻级标准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旅游推介和文化交流

支持全县文旅企业在省内外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产业博览会、大型节会、行业大赛等重要活动,对活动主办方投入宣传营销、运营管理、嘉宾服务、设施搭建等费用,给予举办活动实际费用10%进行奖补,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资料申报

1.文旅重点项目建设奖补: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政府部门批复(备案)、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及施工图片、相关部门验收报告、合同、汇款凭证等佐证材料,并填具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送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申报起止时间为当年1230日至次年130日。

2.文旅品牌创建奖补:申报单位(个人)需提供国家、省、市权威部门的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等,并填具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送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申报起止时间为当年1230日至次年130日。

3.旅游推介和文化交流奖补:预申报奖补的文旅企业须在推介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报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不予奖补。并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报送全套申报资料,填具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4.建立承诺书制度,申报单位在递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报送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

(二)审核确认

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自收到项目单位(个人)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内,对拟申报奖补项目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实地进行查验,核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确认无投诉、无遗留问题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结果公示

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将拟奖补对象和奖补额度进行公示,为期15天,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呈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奖补对象。

四、监督管理

1.由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出具使用办法中涉及到的奖补验收标准。每年度奖补完毕后,由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考核,作为下年度奖补资金增加或减少的重要依据。

2.本奖补办法中涉及的宣传营销奖补视情况每季度或半年统一进行结算兑现,其他资金奖补均在申报后次年兑现完成。企业或个人收到奖补资金后,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3.由县审计部门负责全县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监督。各奖项申报企业或个人要依法、诚信、安全经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若申报企业当年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惩罚措施:停止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涉事企业或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4.在全县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管理工作中,若发现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起止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期限为3年。

          主办县文广旅局                 督办:县政府办政策法规科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