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 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 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 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 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 收费用,处违法所得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2 |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 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 |
停止招生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社会影响的 |
停止办园 |
3 |
对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 |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
4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对学校违犯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 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 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 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6 |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7 |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
8 |
对教学、生活、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标准,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行为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行政处分 | |||
10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对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 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 |
1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社会影响的 |
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社会影响的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5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 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 师资格考试。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 |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 师资格考试 |
16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 |
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没收假证书。 |
17 |
对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对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8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 |
承担民事责任。 | |||
20 |
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影响恶劣的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 |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