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教育 > 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信息 > 政策文件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
来源: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时间:2022-03-16
分享: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

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镇平县教育体育

1.未对招生层次、类别产生实质影响,积极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对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3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4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处罚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

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学校违犯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1.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所收费用、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 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1.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所收费用、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

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所收费用且就其违法行为尚未引发任何网络舆情、媒体反映、信访投诉等社会影响。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所收费用且就其违法行为尚未引发任何网络舆情、媒体反映、信访投诉等社会影响。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