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教育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镇平县教育体育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检查。除实地检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聘请专业机构核查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经营单位等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实地核查人员应当在抽查检查任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抽查任务确定的抽查截止时间前,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逾期录入检查结果的,属于违反双随机抽查工作流程、未及时公开。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企业已注销或吊销在平台中可选择为“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即时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第一章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体育社团的建设、内部管理
(二)体育项目及活动的开展
(三)师资队伍建设
(四)人才的培养
(五)经费的使用等内容
三、检查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检查依据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三章
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组织管理
(二)场地器材
(三)体育教学
(四)开展学生阳光体育
(五)推进大课间活动情况
三、检查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组织管理
(二)车辆、司乘人员情况
(三)档案建设
(四)安全教育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章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情况
(二)运营情况
(三)管理情况
三、检查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