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县管学校、局属二级单位党组织,局机关党支部:
现将《镇平县教育体育局说“不”事项提级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县教育系统观念能力作风办作风提升组。
镇平县教育系统“观念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办
2022年1月18日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说“不”事项提级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业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及群众满意度,推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南阳市推行说“不”事项提级管理工作方案》(宛观念能力作风办〔2022〕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说“不”提级管理制度人员适用范围。 说“不”提级管理制度适用于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以及从事政务服务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说“不”提级管理制度的内容。在为群众办事、为企业服务时,要按照“不说不能办,只说如何办”的原则,不得向服务对象说“不知道怎么办、不清楚在哪办、不符合办理条件、暂时不能办理、不属于我单位职责”等用语,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要求,遇到难以办理的事项,逐步提高一个层级向上一级领导请示报告,按规定予以办理答复,同时做好跟踪问效,直至有效推动事项办理。
第三条 说“不”提级管理事项办理范围:1、行政许可事项;2、各类政务服务事项;3、党委政府领导交办事项;4、来访信访办理事项;5、投诉和业务咨询事项等。
第四条 构建四级责任链条。构建“首问责任人--业务股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四级责任链条,各级要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落实责任,逐级管理和审批说“不”事项,尽可能让问题在本级解决,减少问题上交。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人员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局“三定”方案职能的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提交材料或有关咨询服务内容,未经请示上一级领导,不得直接说“不”,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1)符合法定规定且手续齐全的,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结事项;不能当场办理的,按规定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2)符合法定规定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服务对象补充材料后,按承诺时限予以办理。(3)不符合法定规定的,不能直接表态不予受理,应明确告知如何才能办成的条件要求和依据等,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咨询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原则上在两个工作日内限时答复。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且需要局内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首问负责股室牵头商定办理方案。经会商难以解决的,由首问负责股室列明具体事项、办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将办理事项转交至具体职能部门经办人员,由该承办人员承接首问责任,并做好登记移交手续。
(四)对于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应移交至该事项主管部门,其中涉及书面申请事项的,首问负责人经请示上一级领导同意后,应以书面形式移交该事项主管部门,移交事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口头咨询事项应告知该事项主管单位名称、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同时做好备案登记。
(五)确因法律、政策不允许或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办理,拟说“不”的事项,承办首问负责人填写《说“不”事项提级管理审批表》,说明说“不”理由,提交股室负责人审批;股室负责人要综合研判,能办即反馈服务对象,把握不准或仍不能办的,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要组织审核研判,能办即反馈服务对象,把握不准或仍不能办的,提请主要领导最后审定:主要领导要担当作为,统筹内部资源,对于能办的或克服困难能办的事,主动努力去办,确实不能办的,由首问负责人将说“不”理由及说“行”建议及时反馈给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担当本领,尽最大能力解决问题。
第六条 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要加强内部协调配合,认真做好首问负责制办理事项登记统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事项,落实闭环管理和全程响应机制。
第七条 局办公室、机关党组定期对说“不”提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说“不”事项提级管理制度的,及时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导致当事人投诉或上访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条 办事群众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工作人员违反说“不”事项有损行政效能的工作行为进行投诉。
第九条 违反说“不”事项的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未按规定接待、认真解答问题或引荐办事群众到相关部门的;
2、对办事群众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办事群众,推诿、敷衍、拖延办事群众的;
3、能现场办理未办理的,或不能现场办理但未说明相关情况的;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群众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4、对不属于职权范围没有向办事群众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5、不落实、不执行、不服从职责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任务的;
6、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答复或办理质量较差的;
7、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不利后果的;
8、遇到问题不主动汇报,逃避责任未及时向领导汇报的;
9、违背说“不”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问责制度:
1、违反制度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由本股室(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结果报局“转作风、提效能、促发展”作风建设集中整顿工作组备案;
2、违反相关制度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令股室(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给予当事人党纪或政务处分;责令股室(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追究责任的行为;
(3)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4)被群众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