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1〕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实施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该项目用地位于镇平县安子营镇、彭营镇、遮山镇,拟征收安子营镇廖赵庄村、刘张营村、邱庄村;彭营镇北王庄村、范庄村、韩堂村、李和庄村、南王庄村、田岗村;遮山镇陈善岗村、王沟村11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89.2157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 |
本次征地面积(公顷) |
区片低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
安子营镇 |
廖赵庄村 |
5.9822 |
63 |
安子营镇 |
刘张营村 |
9.1690 |
63 |
安子营镇 |
邱庄村 |
5.9578 |
63 |
彭营镇 |
北王庄村 |
11.0899 |
63 |
彭营镇 |
范庄村 |
32.4648 |
63 |
彭营镇 |
韩堂村 |
4.0255 |
63 |
彭营镇 |
李和庄村 |
0.0243 |
63 |
彭营镇 |
南王庄村 |
14.8609 |
63 |
彭营镇 |
田岗村 |
5.2340 |
63 |
遮山镇 |
陈善岗村 |
0.4057 |
63 |
遮山镇 |
王沟村 |
0.0016 |
63 |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豫人社规〔2020〕20号文件规定,镇平县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标准为64.2万元/公顷,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2017〕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标准:1.65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镇平县自然资源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登记时间:2021年12月9日-2022年1月9日,复核时间:2021年1月24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