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教育 > 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信息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镇平县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
来源: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时间:2021-12-02
分享: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县管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和《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和教职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本办法适用于镇平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学校集中用餐要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学校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一、学校职责

1.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食堂饮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各校应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负责人和食堂经营者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2.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集中用餐校(园)长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陪餐人员餐费自理,杜绝免费陪餐,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学生膳食经费。

  3.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逐级签订责任书。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0学时,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4.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货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5.学校要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中小学、幼儿园要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1. 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要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7.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只允许高中阶段学校)要经学校充分论证其设置的必要性,并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把关后,按属地管理原则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办经营。采取学校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的模式,规范、诚信经营,经营范围仅限于学生学习、生活用品,食品类的面包、牛奶、矿泉水,不得经营其他高盐、高糖及高脂类食品。

8.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货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要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9.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食堂管理

1.在保证教育教学充足用房和充裕活动场地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需要按规范标准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食堂以保障、服务、育人为宗旨,以安全优质、服务一流、师生满意为目标,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托管经营的,要严格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转包或分包。

学校要与托管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托管经营方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托管合同应当每年签订一次,签订前实行严格全面考核。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应对供餐单位(供货单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审查其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保温和冷藏设施、运输车辆以及人员配备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

2.学校食堂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应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

3.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要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要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4.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学校食堂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要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要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要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必须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堂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凡是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6.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7.学校食堂要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8.学校食堂要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要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要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9.学校食堂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0.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要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统一配送,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11.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接收的食品要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12.学校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要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供货商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①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要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②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要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③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要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④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要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⑤采购肉类的要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13.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②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在加工前要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1. 为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1. 学校食堂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要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要分柜存放。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1. 学校食堂要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要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17.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要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要洗净、消毒。

18.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要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要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要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19.学校食堂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要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要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1. 学校食堂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要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22.学校食堂要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建立自我监督、第三方监督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互联互通平台,积极推进社会共治。每月对学校食堂进行一次评价。

23.学校食堂要做到明厨亮灶,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等全过程的监督。举办“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民主监督和集中评议,并采纳合理化建议。“明厨亮灶”活动应有开展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

三、财务管理

1.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要严格财务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自主经营的食堂实行保本零利润经营;非义务教育学校对外托管的食堂要严格成本核算,实行微利经营,确保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餐饮行业,饭菜质量优质安全,同时学校不得向委托方收取承包费用(或管理费),要通过精细评估,将学校食堂用房及学校配备的餐厨设备实际价值折算为人民币,按年度平均补偿到学生餐饮之中。

2.学校食堂实行专帐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不得有过多结余。

营养餐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设立营养餐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采取抽点,回扣等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营养餐专项资金。督促供餐单位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行为。

  1. 学校要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校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电煤气、人工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4.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1.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①立即报请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②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③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⑤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2.中心学校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3.各单位要及时联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4.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

五、责任追究

1.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将由主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主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主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主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主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有违法本办法的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主管县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县教体局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中心学校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的,在学校食堂经营过程中转包、分包的,追究学校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②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③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⑥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1.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②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④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 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