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机关批准拟合并、分立、变更的学校设立的文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核);上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更换新证)。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四)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后资产及学生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六)有(七)属于拟建分立学校的,按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相关材料;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提供新任举办者或法人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分立、变更的审核意见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校址的,提供新注册校址土地、建筑、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资质证明材料;变更办学内容、层次、类别的,提供符合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