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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镇政办〔2021〕28号 时间: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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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镇平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镇平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推动我县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坚持系统化改革、市场化配置、全过程监管,建立“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标准地”出让制度,实现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

二、运行模式

(一)按标做地

1.开展区域评估。

产聚委牵头,统一组织对拟出让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2.达到土地出让条件。

“标准地”出让前应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3.明确区域准入产业和控制指标。

产聚委组织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环境保护、住建、税务等部门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在土地出让前予以确定,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投资强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文件规定:产业集聚区亩均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34万元/亩亩均税收参照《2020年河南省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要求,亩均税收不低于11万元/亩。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文件规定:严格工业用地使用标准。除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探索推行“工业邻里中心”模式,鼓励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组织分片集中配置行政办公、商务展示、生活服务(含租赁住房)、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较大、确需自行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能耗标准、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工信部门负责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能耗标准等标准的确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环境标准,出具具体地块用地环保条件,县产聚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准入产业指标根据拟出让地块实际情况确定。

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总量准入标准。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和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总量准入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为: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确需按照50年期出让的工业项目,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按照满年期出让。

(二)明标供地。

县自然资源局按照3+N+1”控制性指标编制出让方案,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县产聚委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投、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县产聚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或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县产聚委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用地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三)履标用地

用地企业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对标管地

1.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

项目竣工后,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县产聚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2.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标准地”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县产聚委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对企业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县住建局、科工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县产聚委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对失信企业由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任组长的镇平县“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标准地”出让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标准地”出让推进工作。县发改委、政数中心要做好“标准地”与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的紧密衔接,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开工建设。

(三)加强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县产业集聚区管辖范围外的工业用地,由属地乡镇办政府具体负责,标准地指标的制定履约监管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管理模式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

   2.“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3.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附件1

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

参考范本)

 

甲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乙方(土地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河南省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约定如下:

一、项目概况

乙方实施的                项目,所属

行业为                    ,项目总投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注

册资本。项目选址于                  

用地面积              

二、约定指标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二)亩均税收

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       万元/亩。

(三)能耗指标

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不高于    /吨标煤。

(四)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各地区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须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五)其他控制性指标

                          

                            

                            

                            

三、项目建设

一)乙方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执行。

二)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投产、达产: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      日之前开工。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      日之前竣工。

3.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个月内投产。

4.乙方在投产后    个月内达产。

四、其他约定

                          

                            

五、项目验收

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

32号)和     县(市、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办法进行对标验收。

六、违约责任

一)投资强度达不到约定指标的,乙方需追加投资直至履约,否则达产验收不予通过。

二)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达不到约定指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其间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产业优惠政策。再次评价仍未达到准入标准的,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缴,综合绩效评价降档。

三)乙方未按约定开工、竣工的,每延期一曰,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构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未按约定投产的,由甲方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乙方未按约定达产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能达产的,由甲方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对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约定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四)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说明和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壹份,报属地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附件2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参考范本)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签订的“标准地”《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在按标施建、竣工验收、投产验收和达产复核,接受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或按照承诺制有关程序管理。

3.严格遵守《合同》和《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本承诺未尽事项,以《合同》和《协议》为准。

5.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合同》和《协议》相关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