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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镇平县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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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改善行政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镇平县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人士于2021111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镇平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意见时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镇平县司法局法治综合股

电子信箱:zpxsfjfzzhg@163.com

联系电话:0377-62006181

 

附件:《镇平县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镇平县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一、财政局

(一)免予处罚清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二)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存在下列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 、违法行为: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第四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行为:发布医疗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适用条件:

①已取得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②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③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 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 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适用条件:

①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②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 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5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上市公司除外)。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 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 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 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 、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上市公司除外)。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的为非许可类经营活动

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 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亮照亮证亮标的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电子商务法》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 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 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 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8、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不有关信息。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 信息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 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 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10、未在首页显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 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11、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 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 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12、进口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3、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 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 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十六条: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 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 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 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 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6、参加传销没有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

③非明知为传销仍然参加,且在参加传销后没有参与实 施软暴力等行为。

法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 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 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 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 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 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

17、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 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 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 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 者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 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 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 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经营者与消费者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 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 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 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 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医疗器械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未按规定为销售人员提供授权书的;未按规定提供年度自查报告的。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②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广吿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第四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 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广吿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第三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七十二条第二款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 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 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 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6、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8、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 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9、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笫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0、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 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6、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17、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 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18、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19、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20、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 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 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的……

21、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 证标志的.

22、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更新档案。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2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2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 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27、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9、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30、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1、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2、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3、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3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35、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36、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 销手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 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 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37、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8、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 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适用条件: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 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39、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适用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法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擔点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 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 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第二十六条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 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的设备和设 施,以及处理废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 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笫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

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免予处予清单: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

法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林业局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适用条件:在限期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月通过,20151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2、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适用条件:在限期内改正。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适用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17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五、民族宗教事务局

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

1、未经登记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宗教活动的,可以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制止,如果社会影响不大,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2、宗教活动场所已经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活动的,如果属于初犯的,能够按照要求停止活动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3、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箱制品的,可以由宗教局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属于初犯的,不再予以罚款。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

适用条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还可免除罚款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2、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使用劳动者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适用条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正可免除罚款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3、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适用条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可免除罚款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4、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

适用条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可免除罚款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5、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适用条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正可免除罚款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七、城市管理局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一)《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1、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中心绿地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二)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高等院校、宾馆、医疗、养老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工程项目兼具商住等多种功能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绿地率标准。”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确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标准可以再降低不超过三个百分点。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完成后,在限期内完成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第二款“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批准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绿化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二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绿地和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并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损害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后,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

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应当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批准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后,在限期内恢复绿地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批准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对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违规搭建、张贴、吊挂、堆放等行为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结冰;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①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不及时修缮、维护和清理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②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的,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③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经责令限期拆除后,在限期内拆除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④建筑物沿街立面违规开门、开窗或者窗改门的,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一条“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的,及时修缮、维护和清理;

(二)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三)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四)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外机、遮阳篷、太阳能板(管)的,应当规范设置;

(五)建筑物沿街立面不得违规开门、开窗或者窗改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容貌标准。”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①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的,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②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安全。”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第三款“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不得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水、油污等污物,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①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②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经责令立即改正后,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二)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四)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1、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并消除影响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交通运输局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1、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超限在1吨以下的。

2、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几何超限:①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米至4.1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2米至4.3米;②车货总长度在18米至18.1米;③车货总宽度在2.5米至2.6米。及时纠正以上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的要求行驶:对于初次,能及时提供《通行证》的。

4 、在公路上摆摊设点:临时占道摆摊设点没有造成交通堵塞,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的。

5 、在公路上堆放物品:临时性且及时搬走、清理的,占道堆物面积5平方以下的。

6 、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在公路路肩上打场晒粮或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5平方米以下,并及时纠正的。

7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的,并及时纠正的。

8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①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无法进站经营的;②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没有发现上下旅客,且及时纠正的。

10、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改变线路走向行驶的。

11、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①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无法进站经营的;②有正当理由未按原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行驶且途中没有停车上下旅客的。

12、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因车辆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变更同等级以上客运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并取得旅客同意的。

13、不按规定维护、检测客运车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5天以内的。

14、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巡视 :因不可抗力拒载乘客或绕路行驶被查处的。

15、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虽有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能及时纠正,未给周边环境和道路安全通行造成影响的。

16、不按规定维护、检测货运车辆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5天以内的。

17、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①非自身原因造成;②擅自改变尺寸长度不超20cm ,宽度不超10cm,高度不超20cm,不影响整车安全性能,符合规定。③以防止货物扬撒为目的加高活动板,且符合规定的。

18、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已具备相应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9、不按规定维护、检测专用车辆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5天以内的。

20、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货物名称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托运人托运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少的,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货物名称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1、从事客货运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擅自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驾驶空载的客货营运车辆且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责令当场改正。

22、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驾驶空载的客货营运车辆且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责令当场改正。

2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已经达标正在申请许可,虽招生但未进行培训,没有违法所得。

九、医疗保障局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缴纳。

十、应急管理局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1、违法事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违法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事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到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违法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违法事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违法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十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③及时改正;

④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对象:文物收藏单位

法定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月通过,201711月修正)第七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立即移交并与档案相符;

③未造成危害后果;

④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对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法定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月通过,201711月修正)第七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3、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对象: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法定依据:

①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4、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对象:艺术品经营单位

法定依据:

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5、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对象:艺术品经营单位

法定依据:

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6、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的;或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的;或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对象:艺术品经营单位  

法定依据:

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7、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对象:旅行社  

法定依据:

①《旅行社条例》(20092月通过,2017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8、旅行社及其分社(含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对象:旅行社  

法定依据:

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9、旅行社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对象:旅行社  

法定依据:

①《旅行社条例》(20092通过,2017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10、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对象:旅行社  

法定依据:

①《旅行社条例》(20092月通过,2017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11、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对象:旅行社  

法定依据:

①《旅行社条例》(20092月通过,2017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12、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对象:旅行社  

法定依据:

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13、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对象:互联网文化单位  

法定依据:

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2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1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适用条件:

①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对象:互联网文化单位  

法定依据:

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2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1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立即改正。

处罚对象:导游

法定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2021715日施行)。   

(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对象:艺术考级机构

法定依据:

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6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2021715日施行)

2、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对象:艺术考级机构

法定依据:

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6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2021715日施行)。   

3、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对象:艺术考级机构

法定依据:

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6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2021715日施行)。   

4、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对象:艺术考级机构

法定依据:

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6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5、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对象:艺术考级机构

法定依据:

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6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6、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

处罚对象:导游、领队

法定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4月通过,2018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2021715日施行)。   

7、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适用条件:

①初次违法;

②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

③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④限期完成改正。

处罚对象:旅行社  

法定依据:

①《旅行社条例》(20092月通过,2017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五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2021715日施行)。

十二、统计局

(一)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1、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免予处罚的情形: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该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免予处罚的情形: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该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予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减轻处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受干预或者胁迫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减轻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受干预或者胁迫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十三、自然资源局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1、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适用条件:

①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②复垦经验收合格的。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通过,20198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2、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

②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③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法定依据:

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9月通过,2019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12月通过,2019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3、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适用条件: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法定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9月通过,2019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4、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适用条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法定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9月通过,2019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5、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适用条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法定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9月通过,2019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适用条件:

①首次被发现;

②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③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定依据:

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月通过,2014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7、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在。

适用条件: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8、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适用条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法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9、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适用条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法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0、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

适用条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法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7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1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适用条件:

①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3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1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适用条件:在责令治理期限内治理到位。

法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13、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适用条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法定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5月通14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14、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适用条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法定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适用条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法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3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16、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适用条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12月通过,2017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