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决策预公开

关于《镇平县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镇平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2021-09-23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文化旅游大会精神,抢抓新一轮全省文旅产业大发展机遇,推动镇平县文化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促进镇平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镇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起草了《镇平县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zpxsfjfzzhg@163.com

2、函寄至以下地址:镇平县司法局法治综合股

 

镇平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镇平县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

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文化旅游大会精神,抢抓新一轮全省文旅产业大发展机遇,推动镇平县文化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促进镇平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结合镇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根据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拟设立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全县文旅重点项目建设、文旅品牌创建、旅游推介和文化交流。其中,文旅重点项目奖补范围主要指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文旅项目,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文化场馆等不含在内;文旅品牌创建奖补范围主要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优秀文化艺术创作与普及、文化创意和研发、优秀旅游品牌创建工程;旅游推介和文化交流奖补范围为县内文旅企业组织举办对外旅游推介和文化交流活动。  

二、奖励标准    

(一)文旅重点项目建设奖励    

1.对当年度新开工的文旅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动工的,且当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奖补。对当年度正在建设的文旅项目,当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奖补。对当年度竣工投用的文旅项目,当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用且对外开放后,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奖补。以上项目3项奖励同一年度不重复进行计算,且当年受奖企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若超出1000万元按比例兑付。

(二)文旅品牌创建奖励    

2.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程。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非行政事业项目单位或非遗传承人一次性1万元、0.5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并投入运营的非国有博物馆,在省级及以上文物部门组织的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3.优秀文化艺术创作与普及工程。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华剧目奖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群星奖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艺术之乡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    

4.文化创意和研发工程。鼓励企业利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商业街、工农业旧址、传统民居仓储用房兴办文创产业园区,开展文创产品和旅游纪念品研发。对新入选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5.优秀旅游品牌创建工程。对新创建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特色村)、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的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落实《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文件要求,支持民宿业发展,对非政府投资,新创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积极打造镇平研学旅行特色线路、精品工程,对新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研学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推动旅游景区转型升级,对新创建的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景区创建钻级智慧景区,对景区达到5钻级、4钻级、3钻级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旅游推介和文化交流奖励

6.支持全县文旅企业在省内外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产业博览会、大型节会、行业大赛等重要活动,对活动主办方投入宣传营销、运营管理、嘉宾服务、设施搭建等费用,给予举办活动实际费用10%进行奖补,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材料申报    

7.文旅重点项目建设奖励:需向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政府部门批复(备案)、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及施工图片、相关部门验收报告、合同、汇款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8.品牌创建奖励:奖励申报需提供国家、省、市权威部门的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等,并填具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送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   

9.旅游推介和文化交流奖励:预申报奖励的文旅企业须在推介活动前5个工作日内报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并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套申报材料,填具申报审批表等材料以及相关费用使用发票(验原件交复印件)等一式两份(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10.建立承诺书制度,申报单位在递送申报材料的同时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承诺书。   

(二)材料审核

11.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文旅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确认无投诉、无遗留问题后,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核结果公示

12.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对象和奖励额度进行公示,为期15天,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向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呈报,根据县旅游领导小组批准意见,由县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四、监督和管理

13.由县审计部门负责全县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监督工作。

14.由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奖项申请企业或个人要依法、诚信、安全经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若申报企业当年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县旅游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将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停止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涉事企业或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若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5.每年度奖励完毕后,由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考核,结果上报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奖励资金增加或减少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事项   

16.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出具使用办法中涉及到的资金奖励验收标准。    

17.本奖励办法中涉及的宣传营销奖励视情况每季度或半年统一进行结算兑现,其他资金奖励内容均在申请后次年兑现完成。

18.企业或个人收到奖励资金后,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暂定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