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1〕第08号
为保障镇平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地类、面积及征地位置
柳泉铺镇柳泉铺村耕地8.2771公顷、园地2.7684公顷、其他农用地0.3478公顷,田岗回民村耕地1.09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5公顷;
遮山镇夏庄村耕地6.1162公顷、其他农用地0.3471公顷。
征地位置:柳泉铺镇柳泉铺村、田岗回民村,遮山镇夏庄村。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 区片编号 | 征地补偿费标准 | ||
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标准 | 青苗补偿标准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柳泉铺镇柳泉铺村 | 4113240306 | 72万元/公顷 | 1.65万元/公顷 | 按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2017〕26号)规定执行。 |
柳泉铺镇田岗回民村 | 4113240306 | 72万元/公顷 | ||
遮山镇夏庄村 | 4113240306 | 72万元/公顷 |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三、社保费用标准
按照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镇平县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标准为64.2万元/公顷,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向县政府申请听证,县政府组织实施。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