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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镇平县杨营镇郑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意见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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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镇平县杨营镇郑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拟定《镇平县杨营镇郑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县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25日。被征收人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电话:65978231(县自然资源局) 65963518(县征收办)

   65759088(杨营镇政府)

地址:镇平县杨营镇郑坡村天和家园东门向南500米

 

附件:镇平县杨营镇郑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

   方案

 

特此通告

 

                                                       2021年8月25日 

 

   

 

镇平县杨营镇郑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改造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玉文化试验区A区棚户区。

二、征收部门

镇平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镇平县杨营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镇平县自然资源局、镇平县征收办负责相关政策及技术指导。

三、签约期限

自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

四、征收安置补偿标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五)《镇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暂行办法》

(六)《关于依法规范全县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五、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一)依法依规征收安置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征收程序,依法进行征收安置补偿。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该区域的被征收户,做到每户房产、地产情况公开、面积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每户补偿情况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三)以人为本、妥善安置补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对合法建筑依法进行安置补偿。

六、依法认定

(一)“一户一宅”房屋的认定

1.认定原则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认定程序和办法

由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三级对征收范围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民进行初步认定和公示。公示后,对反映出涉及是否达到分户条件和宅基地使用权中的特殊情况,由镇棚改指挥部书面报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3.认定依据

1)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认定依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面积,集体土地面积每户最大不超过167平方米;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经依法确认的,集体土地认定面积每户最大不超过167平方米。

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建设许可证,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合法准建手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两层以下建筑面积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的1.4倍计算,小于土地使用权证1.4倍的,按1.4倍予以认定;两层以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证1.4倍的,据实认定。

3)未办理上述证件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合法性由项目指挥部负责,组织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三级出具认定意见。

集体土地上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土地面积在167平方米之内的两层以下建筑面积按土地面积1.4倍计算。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1.4倍的,按1.4倍予以认定;两层以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土地面积1.4倍的,据实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35平方米。

(二)关于商业房屋的认定

商业房屋的认定需具备以下三种条件:(1)土地证登记用途为商业用途;(2)持有营业执照;(3)连续两年以上的商业经营纳税证明。

七、依法评估

(一)公布评估机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以及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

(二)按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后选定评估机构。①公示三家以上具有房地产价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基本情况;②指定时间、地点协商或投票选定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③协商不成或无法投票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随机选定。④公示选定的评估机构。

(三)选定的评估公司受指挥部委托对征收区域内房屋进行评估。

(四)评估房屋价值的结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

(五)被征收所有权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补偿办法

(一)“一户一宅”及商业房屋的补偿办法

1)集体土地参照国有无偿划拨土地评估;房屋按同类土地上住宅评估。

2)超出合法性认定的土地面积,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按区片地价给予奖励。

3)搬迁补助及奖励标准

①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6元计算。

②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发放过渡安置费3500元选择期房安置的,对被征收人每户先行发放半年过渡安置费3500元,安置房交付后不再享受。

③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④搬迁奖励:为了鼓励被征收户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在征收工作期间内,项目指挥部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房的先后顺序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商业房屋及临街建筑房屋的补偿办法

商业房屋类:被认定的商业房屋,由评估公司对其价值依法作出评估,并按认定的合法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30元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②临街建筑房屋:土地证或房产证证载用途不属于商业用途,但能够提供其他合法经营证明的房屋,以住宅用途依法评估,按认定的合法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20元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二)“一户一宅”之外房屋的补偿办法

对征收范围内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建民房超占超建、一户多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建设或购买的土地房屋,由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出具三级认定意见,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1.重置成本补偿

①两层以内建筑面积。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普通住房(地面铺砖、门窗齐全、水电设施到位、简单装饰装修)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一类毛坯房(门窗和水电设施不齐全)每平方米补偿900元,二类毛坯房(没有门窗和水电设施)每平方米补偿800元。

房屋为砖瓦结构的,两层以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700元,房屋为砖墙石棉瓦结构的,两层以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00元。

②两层之内超出334㎡之外部分及三层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偿,四层以上不予补偿。

2.搬迁奖励及补助

①搬迁奖励。镇棚改指挥部根据征收区域实际情况,对不严重影响规划、主动配合的,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房的先后顺序给予适当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0元。

②搬迁补助。已居住房屋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三级认定后,可享受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每座一次性补助600元计算;过渡安置费:对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发放过渡安置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未居住房屋不享受以上三项补助。

3.精装修部分补偿

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三级入户核实,对符合精装修补偿标准的房屋,由评估机构对精装修部分进行价值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其他

1.附属物补偿按《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2017〕26号)文件执行。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经认定在村庄建设用地之外的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镇棚改指挥部配合,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下发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九、安置办法

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一)属于“一户一宅”户的,可购买不超过其认定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团购安置房,团购安置价每平方米2100元;每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安置价2700元;若因户型等原因安置房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安置价3700元。

(二)属于“一户多宅”户或外来户购房的,原则上每户购买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一套团购安置房,每平方米安置价2100元。若因户型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安置价2700元。

(三)被征收户三户以上组团签约的,安置面积可以在每户标准范围内互调。

(四)安置地点及选房顺序

1.产权调换区域原则上定于竹园路与玉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安置房。

2.安置房按照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挑选楼栋号、楼层、面积及户型。

十、依法强制征收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依法依规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二)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违法建筑,由乡镇和县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拆除。

十一、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指该区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可代表该被征收房屋全部所有权人受领补偿权益的人;该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订立补偿协议的,应确定其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并保证其他权益人不提出异议。

(二)土地及房屋产权证件已做抵押、有争议或者涉法涉诉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告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告知引发不良后果的,该被征收人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腾空房屋并交钥匙后,指挥部按程序支付补偿款及各项补助费用。

(四)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征收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文书的,邀请乡镇、村、组干部到场,把相关文书留在被征收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五)集体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六)对历史遗留及未尽事宜,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三级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