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镇平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9日
镇平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1〕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服务镇平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对纳入告知承诺制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三)规范工作流程
1.编制办事指南及格式文本。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模板(详见附件)基础上,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2.确定书面告知及承诺的内容。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3.办理时限要求。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交寄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实现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联通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要优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比对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要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五)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分类开展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引导失信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对申请人进行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信用综合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部署
(一)制定清单(2021年5月25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现行证明事项进行梳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报县司法局(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章立制(2021年6月25日前完成)。完善工作流程及配套制度机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细化量化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
(三)社会发布(2021年7月10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种文本通过所属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四)全面实施(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五)总结提升(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进行评估,研究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对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司法局(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由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鼓励改革创新。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样式)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4.证明事项内部核验单
5.证明事项现场核验记录单
6.申请行政协助函
7.行政协助回复函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
3.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办机关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4.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办理行政事项的决定;承诺信息虚假、不符合条件的,作出终止办理的决定。
二、要求
1.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2.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附件2
_____________(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样式)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核查方式”包括免于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公民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 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地 址:
(二)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
(二)证明事项名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
。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是否公开(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承诺书将予公开,公开时限: 。
2.本承诺书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4
证明事项内部核验单
经登陆 系统核实,申请人 承诺的如下证明事项:
1.
2.
相关信息如下:
核验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证明事项现场核验记录单
申请人 承诺的以下证明事项:
1.
2.
3.
4.
经 年 月 日现场核验,其有关情况记录如下:
不符合要求的事项 ,请于 个工作日将有关证明材料递交 ,逾期未递交的,按证明材料缺失处理,同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行政机关(公章)
现场核验人员(签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申请行政协助函(一)
函字〔202 〕 号
(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申请人)到我单位办理 事项,根据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要求,申请人已作出证明事项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
1.
2.
.................................................
请贵单位对申请人书面承诺的真实性给予核查,在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申请行政协助函(二)
函字〔202 〕 号
(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申请人)到我单位办理 事项,根据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要求,申请人已作出证明事项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
1.
2.
.................................................
兹派我单位 、 两名同志前往贵单位调查核实,请给予配合。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附件7
行政协助回复函
函字〔202 〕 号
(部门):
年 月 日,贵单位请我单位协助核实 (申请人)承诺事项:
1.
2.
.................................................
根据贵单位行政协助函 内容,经我单位核实,申请人承诺事项真实(虚假)。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备注:如果无法提供协助的,请说明原因。如果不属于本部门应当掌握的内容,建议请×××单位予以行政协助。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