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2021〕10号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镇平县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19日
镇平县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投资环境,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形成与公办教育各自定位、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范围
鼓励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兴办学校。支持实力雄厚的大集团、大企业投资兴建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支持名校、名师、名校长办学,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办学、管理才能和特长,积极引入名校的办学管理机制,促进我县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支持条件
办学规模超过60个班或3000个学位的十二年、十五年一贯制学校,或扣除地价后的教育教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不含配套商住用地投资额),且达到国家、省级办学标准的新建或在建民办学校。
三、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以协议出让或公开出让方式供给土地,原则上不高于成本价。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公开出让方式供给土地。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面积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确定,其中:幼儿园办学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上的按生均占地20.21-20.96平方米确定供地面积;寄宿制小学办学规模在24个班及以上的按生均占地32平方米确定供地面积;寄宿制初中办学规模在24个班及以上的按生均占地34平方米确定供地面积;普通高中按生均占地不少于25平方米确定供地面积。
(二)资金支持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每个学位3000元标准,根据逐年新增在校学生数拨付学位补助资金,直至学生数达到合同约定的办学规模;或按照扣除地价后的教育教学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配套商住用地投资额)5%以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出让方式提供不高于教育教学用地面积20%的商住用地,用于安置本校教职工配套住房建设,不动产、住建等部门给予办理商品房手续。对教师配套住房建设按照扣除地价后的教育教学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配套商住用地投资额)5%以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人才支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照核定教师总数的20%以内聘用在编教师,合同约定时间内,由县委编办、人社局、教体局、民办学校共同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由教体局在现有教师队伍中进行选调。
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民办学校进行职称评定,人员工资、社保缴费(单位部分)由民办学校负担,按照核准的工资总额上缴县财政,工资发放渠道不变。
(四)待遇支持
1.民办学校自行聘用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教师,不纳入公办教师编制,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及名师评选等方面享有和公办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同等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享受生均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政策。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参照《中共镇平县委 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发〔2018〕20号)文件,对在镇平任教5年以上的研究生、“双一流”大学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安家补贴。
(五)表彰奖励
将民办学校纳入年度考评范围,对教育教学管理先进、教学质量优秀、无安全事故的民办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四、支持方式
县财政局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奖补资金由基金支持。
五、申报流程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新建或在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成投入使用并经过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向县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由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教育、自然资源、住建、审计、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对建设用地及设计、办学规模、建设质量标准、资金投入、人才支持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据实拨付补助资金。
六、本意见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