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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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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2021〕10

 

 

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镇平县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19

 

镇平县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投资环境,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形成与公办教育各自定位、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范围

鼓励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兴办学校。支持实力雄厚的大集团、大企业投资兴建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支持名校、名师、名校长办学,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办学、管理才能和特长,积极引入名校的办学管理机制,促进我县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支持条件

办学规模超过60个班或3000个学位的十二年、十五年一贯制学校,或扣除地价后的教育教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不含配套商住用地投资额),且达到国家、省级办学标准的新建或在建民办学校。

三、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以协议出让或公开出让方式供给土地,原则上不高于成本价。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公开出让方式供给土地。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面积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确定,其中:幼儿园办学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上的按生均占地20.2120.96平方米确定供地面积;寄宿制小学办学规模在24个班及以上的按生均占地32平方米确定供地面积;寄宿制初中办学规模在24个班及以上的按生均占地34平方米确定供地面积;普通高中按生均占地不少于25平方米确定供地面积。

(二)资金支持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每个学位3000元标准,根据逐年新增在校学生数拨付学位补助资金,直至学生数达到合同约定的办学规模;或按照扣除地价后的教育教学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配套商住用地投资额)5%以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出让方式提供不高于教育教学用地面积20%的商住用地,用于安置本校教职工配套住房建设,不动产、住建等部门给予办理商品房手续。对教师配套住房建设按照扣除地价后的教育教学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配套商住用地投资额)5%以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人才支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照核定教师总数的20%以内聘用在编教师,合同约定时间内,由县委编办、人社局、教体局、民办学校共同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由教体局在现有教师队伍中进行选调。

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民办学校进行职称评定,人员工资、社保缴费(单位部分)由民办学校负担,按照核准的工资总额上缴县财政,工资发放渠道不变。

(四)待遇支持

1.民办学校自行聘用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教师,不纳入公办教师编制,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及名师评选等方面享有和公办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同等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享受生均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政策。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参照《中共镇平县委 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发〔2018〕20号)文件,对在镇平任教5年以上的研究生、“双一流”大学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安家补贴。

(五)表彰奖励

将民办学校纳入年度考评范围,对教育教学管理先进、教学质量优秀、无安全事故的民办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四、支持方式

县财政局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奖补资金由基金支持。

五、申报流程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新建或在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成投入使用并经过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向县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由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教育、自然资源、住建、审计、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对建设用地及设计、办学规模、建设质量标准、资金投入、人才支持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据实拨付补助资金。

六、本意见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