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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1]第046号
来源: 时间: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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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执(镇)城罚决字[2021]046

当事人:     镇平县惠昌置业有限公司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民族: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你(单位)于建设大道西段北侧大正迎宾府实施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预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菅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31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在建设大道西段北侧大正迎宾府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预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回)笔录》,证明当事人本人所为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该违法建设的位置和现状;

20213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告知书》综执(镇)城罚先告字(2021)第046号、综执(镇)城罚听告字2021)第04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建设大道西段北侧大正迎宾府,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预售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规,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到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国库信用联社(账号:0000************601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毎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孙文浩       联系地址:  平安大道西段北侧  

联系电话:  135*****289     邮政编码:   47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