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各县管学校、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镇平县教育体育局2021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镇平县教育体育局2021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镇平县教育体育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 |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2021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检查类别 | 检查任务名称 | ||||||
1 | 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管 | 对社会组织举办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开展义务教育的行政检查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义务教育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该事项没有检查对象,暂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 |
2 | 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 公民办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随机访问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 |
3 |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随机访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 |
4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检查 |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
5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该事项没有检查对象,暂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 |
6 |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管 | 对违法设立站点的行政检查 | 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 该事项是对违法设立站点的临时检查,没有检查对象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 |
7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管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体育类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
8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
9 | 对教学、生活、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标准,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 对学校教学、生活、卫生设施条件检查 | 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随机访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 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民办初中、小学办学许可证年检: 1.《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八条 2.《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年度检查范围”为:凡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均为年度检查对象。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 |
11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学校食品卫生检查 | 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施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附件2 | ||||||||||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
序号 | 清单中的抽查项目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方式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对象数 | 抽查时间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
1 | 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 1、组织管理2、场地器材 3、体育教学 4、开展学生阳光体育 5、推进大课间活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公民办中小学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5% | 十一月份 | |
2 |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 1、组织管理 2、车辆、司乘人员情况 3、档案建设 4、安全教育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 | 不定向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5% | 六月份 | |
3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1、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情况 2、运营情况 3、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检查 | 不定向 |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100% | 七月份 | |
4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管 | 1、体育社团的建设、内部管理 2、体育项目及活动的开展 3、师资队伍建设 4、人才的培养 5、经费的使用等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体育类社会团体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50% | 七月份 | |
5 | 对教学、生活、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标准,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 1、学校环境卫生 2、食堂卫生 3、教室卫生 4、宿舍卫生 5、厕所卫生 6、传染病防治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学校教学、生活、卫生设施条件检查 | 不定向 | 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5% | 九月份 | |
6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 1、办学指导思想2、办学主体. 3、办学定位 4、办学体制5、资产管理6、财务管理7、办学条件8、教育教学管理9、学校安全管理10、办学行为11、其他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 不定向 |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5% | 十二月份 | |
7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1、制度建设 2、购物台账 3、进出库台账 4、从业人员培训 5、食堂设施、设备卫生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学校食品卫生检查 | 不定向 | 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5% | 九月份 | |
8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 |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100% | 七月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