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甲方(需方):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乙方(供方):
采购编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4 号文件精神,全面改善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状况,结合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际需要,镇平县教育体育局受县政府委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承接镇平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项目名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将共同遵守、执行下列之条款。
一、本合同实施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8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服务周期:
乙方自 年 月 日开始供货, 年 月 日截止;配送服务周期为: 学年。
日常考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被甲方一年下达三次书面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乙方无条件退出,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月度考核:甲方每月将对乙方进行评议,年优秀率高于80%的,视为考核合格,年累计3次合格率低于60%的,无条件终止合同。
年度考核:甲方每年对乙方进行2次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合同总价、供应的范围、内容及质量标准
1、合同总价:
2、本合同价格(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为交付价格,且为完税后价格。
3、食材及价格的确定:所有配送食材品牌规格均由成交人提供,由采购人选定,成交人为保证食材的新鲜度,采购的食品原(辅)材料,鼓励在镇平县境内优先采购,本地确实无法采购的品类,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自行采购。食材单价由成交人提供价格,由采购人询价确定,所有食材单价不高于镇平当地市场价格。
4、供应的范围:
5、营养食材的内容为:“米、面、油、肉、蛋、蔬菜、调料和其他辅料等。”
6、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
7、乙方在供货期间,要对所有供货产品投保产品质量保险。
四、采购需求
(以下内容为各类食品的采购要求,供应商需全文承诺,否则视同不满足本项目采购要求,所配食材要与投标文件一致。)
1、小麦粉为专用馒头粉、特等一级粉,符合国家GB/1355-1986标准要求。
2、大米符合GB/T1354标准要求标准,优质一级大米,合格证,并有质量检验报告。
3、食用油为非转基因一级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芝麻油。
4、鲜肉类必须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提供两章两证,即: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动物检验验讫印章、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禽蛋必须保证新鲜、无公害。
5、干调类必须具有“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配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的名优商品。
6、蔬菜类必须保证新鲜,无农药残留、无重金属超标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7、猪肉:(1)所投猪肉的屠宰厂家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2)通过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体系认证;(3)通过 ISO14001 环境质量管理体系;(4)通过 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8、鸡肉、牛肉:(1)所投品牌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2)通过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体系认证。
9、食用油:(1)所投食用油品牌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2)通过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体系认证;(3)通过 ISO14001 环境质量管理体系;(4)通过 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0、大米:(1)所投大米品牌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2)通过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体系认证。
11、小麦粉:(1)所投小麦粉品牌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 ISO14001 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通过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体系认证。
12、价格确定:食材单价由成交人提供,由采购人负责询价,所有食材单价不高于镇平县当地市场价格。
五、供货方式及产品质保、售后等
1、乙方配送时间、地点:周一到周五上午(含所有调休工作日)9:30前配送到各个学校(含教学点)。
2、每次食材供应周期: 米、面、油、干调类根据学校用量实行周配送,肉类生鲜类每天配送。
3、产品质保期:米、面、油、调料及其他辅料不超过产品保质期;肉类生鲜菜类保质期1天。
4、配送食材标准:乙方配送的生鲜类(蔬菜、肉、鸡蛋、水果等)原料,必须从源头种养殖一采购-运输-储存一粗加工-细加工都有安全控制措施,送到学校的肉、蔬菜等生鲜类均为干净、安全卫生的半成品,学校在接收后可直接烹饪加工。所配送的食品原材料必须经过包装,食品包装必须具有保鲜防菌功能,达到食品安全存放相关要求,确保食品原材料质量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5、售后服务:(1)配送过程中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2)送达学校后一经发现过期、腐烂、霉变食材,学校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不良影响由配送方负责。
六、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注:1、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退还。
2、合同期满后履约保函失效。
七、资金结算
1、按照约定价格核算每天费用。
2、乙方提供各学校的签字接收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到县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
3、次月月初结算上月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4、各乡镇中心学校及局直学校将具体供餐学生人数上报采购人,采购人根据供应商上报情况对各个学校进行核实统计,据实付款。
八、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加强对乙方供应的食品材料安全和配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协助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及时支付结算费用。
3、学校在接收到货物后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检验,并配合做好储存、储藏及再配发工作。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或价格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出现包装破损或者感官鉴别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有权拒收。若发现出现质量问题如霉变、生虫、变味、重量不足等情况的,按 1000 元/每次的标准,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两次以上的乙方无条件退出供应,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同,不支付该批次的货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4、学校应及时签收营养食材供应清单,做到供应一次签收一次。
5、督促学校及时向甲方和乙方反馈营养食材的质量、标准、配送周期等供应情况。
6、按规定认真做好每餐食品留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检测工作。对乙方留样工作进行监管,乙方每批次没有留样的,处以该批次货款的金额百分之一的处罚。
7、配合乙方做好食材配送的其他工作。
8、对乙方供应营养餐食材的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有检查监督权力,乙方应服从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并予以积极配合。甲方有权了解和查看乙方财务经营收支状况。
9、组织有关部门每学年对营养餐食材供应服务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一学年至少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无法达标则根据情节轻重扣除 20% 履约保证金,二次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考核内容由甲方制定)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以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快捷、营养食材的供应服务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和职业道德,并充分认识为学生提供营养食材所具有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食材配送方案,及时制定食品原材料生产、价格、采购和储存,食材加工、配送、留样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和预案,并在食材供应前提供给甲方。
2、配送的食材必须是投标文件配餐方案中承诺的食材且符合国家关于学生营养餐相关规定,必须保质保量、新鲜,必须把食材的卫生、营养和安全放在第一位;所有食材单价不高于镇平当地市场价格。
3、按批次做好食品留样工作,每一次供应食材时无偿提供留样食材一份(业主从提供的食材中随机抽取)。
4、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供货周期及时供货,每次供货周期不得超过该食材的保质期;在每一次配送营养食材时,要向每一个供应地点提交下一周的食材清单。乙方必须具有食品安全检测检验能力,有自己的监测化验室及专业检测人员,所供食品必须留样且提供每批次的安全检测报告。
5、配送营养食材所需的交通、储藏等设备、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经常消毒有记录,必须使用密封装载交通工具配送。
6、必须设立专库,食材分类离墙离地摆放,安装联网监控设施,由专人管理,各种制度上墙。
7、必须将营养食材配送到合同约定的供应范围内的各中小学校。
8、配合甲方做好营养食材供应的其他工作。
9、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有关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相关规定。
10、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监督部门或指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如有质量问题,由乙方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11、乙方提供的食材,如有腐烂、霉变、变质、破损、漏包、坏包、漏气等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凭实物由乙方及时负责予以调换。
12、为确保食品安全,不允许乙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分包或转包,所有食材必须从乙方配送中心统一分装配送,若出现分包或转包;供货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责的权利。
13、乙方所供米面油须取得有关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各类证件,同时要提供该批米面油的检验报告单,送达各项目学校储藏室的冷鲜肉每批次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蔬菜水果等必须通过自检设备检测农药残留情况,符合食用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履约责任,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有责任责成学校对供货企业供应的每一批次营养食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对乙方营养食材配送的交通、储藏等工具、用具的安全和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并监督整改到位。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杜绝食源性危害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法》、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给学校及师生造成损失,乙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并取消其配送资格。
2、对供应的营养食材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负全责,保证供应的营养食材质量达标、安全可靠、卫生清洁。乙方供货期间所供的营养午餐食材不满足投标文件要求或私自更换投标产品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延误学生食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另行安排新的生产及配送商供货,并不退还已发生的且保留追责权利。
3、需为服务对象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供食材在学生食用过程中,若发生一般性事故,乙方应及时到场,并及时处理,若不及时处理,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若发生质量事故,且由于质量问题引起学生腹泻、呕吐,甚至中毒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同,且不支付该批次货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列入营养改善计划供应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按质按时配送营养食材,如有降低营养食材质量标准、延时、减量、服务态度恶劣、随意变更供应方案、严重缺失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情况,视为违约行为,将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5、乙方配送的货物必须是定量包装,要求称量必须与包装袋上标明的重量一致,甲方验收时抽样5%过秤,如发现有不足秤的(偏差3‰视为正常误差),则当批货物按抽样平均重量计算,如累计出现三次不足秤的,按该批货不足额的2倍扣除。营养食材应打包装箱、容器存放,便于运输和储藏;对配送营养食材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和装载工具,必须保持安全、清洁、卫生,符合甲方对本项目配送要求。
6、以服务师生和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为宗旨,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规定,防止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做好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严禁配送不合格食材,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否则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并赔偿学校的一切损失。
7、在经营场所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按规定的加工、生产、销售流程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
8、严把配送检验关,应向受方提供有效资质证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定型的食材(商品)包装应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坚决杜绝伪劣和“三无”食材进入学校,并建立好台帐。
9、食品原材料要定人定点采购,手续完备。要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即向供应方索取有效的证件及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
10、仓库应防蝇、防鼠、防蟑螂、防潮、防尘、通风,环境要整洁,布局应合理,所有的食材应分类分架存放,贴上标签,离地离墙排列存放。库房内应安装有联网的监控设施,有农药快检设备,每批次食材有快检记录,并定期对库存的食品进行检验,防止配送过期、变质的食材。
11、乙方从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不能频繁更换。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持健康证上岗,能讲究个人卫生,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佩戴工作标志,保持服饰整洁,严禁留长指甲、长发、戴戒指、染指甲。因乙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使学校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2、乙方应定期与各乡镇中心校询价委员会进行议价(一周一次),若不议价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
13、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违法违纪记录,思想政治素质过硬。(2)年龄 18 周岁以上。(3)具有有效健康证。(4)培训合格证。
14、若因配送食材卫生不合格、发生食物中毒等情况被罚款、和由此产生的医疗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5、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定期参加例会和培训等,乙方不得无故缺席,否则将按 1000 元/每次的标准进行处罚。
16、供货期间在营养改善计划成员单位检查中发现两次以上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学生就餐或不接受县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监督管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十、其它:
专利权:投标人应保证用户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中途擅自停止供货、供料,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2、甲方可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用于乙方违反《食品安全法》或违反校内外有关管理条例而受到的各种罚款。
3、乙方没有定期与各乡镇中心校询价委员会进行议价(一周一次),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
4、乙方配送的食材高于同期物价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的: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第三次直接解除合同。在配送过程中,若发现乙方配送食材腐烂、变质或高于市场价,学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就餐情况下有权拒收食材,报请中心校、教体局备案。学校可以自行购买同等价值的食材,所产生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如果经营期间因配送食材发生学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因食材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态度而引发学生罢餐、静坐、游行、上访、网络投诉、打砸等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作假,销售劣质、有害和无证食品等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6、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甲方将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
7、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应资格。
(1)中标后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恶意围标、串标的,中标企业与配送企业不一致的;
(2)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乙方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配送《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材、使用非食用物质、降低安全保障条件等,掺杂使假,使用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节严重的;
(5)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6)供货期间因营养食材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7)在履约期间,三次不按时按质按量按约定价格供应食材的;
(8)在配送过程中态度恶劣、不服从学校安排,且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9)不听从询价委员会议价,不议价或恶意抵制议价结果的;
(10)在县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营养食材质量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的;
(11)不服从甲方、学校管理的,或者在满意度测评中,满意度低于60%的;
(12)在教体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多次出现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2、本合同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供需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三、其他
1、若因国家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营养餐供餐学校每3学年食堂供餐结束后,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届时由甲方对食堂供餐重新组织招标。
十四、本合同有效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本项目招标文件。
3、本项目投标文件。
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经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供、需双方各执 份, 其余呈送相关职能部门。本合同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六、补充条款
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供需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