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4号文件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全面改善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健康状况,结合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际需要,完善、规范营养餐食材配送公司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8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4、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食材质量标准、价格确定及质量保险
(一)食材质量标准:
所配食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且与投标文件一致。
1、小麦粉为专用馒头粉、特等一级粉,符合国家GB/1355-1986标准要求。(1)所使用小麦粉品牌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 ISO14001 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通过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体系认证。
2、大米符合GB/T1354标准要求,优质一级大米,有合格证,并有质量检验报告。(1)所使用大米品牌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通过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体系认证。
3、食用油:(1)所使用食用油品牌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2)通过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体系认证;(3)通过 ISO14001 环境质量管理体系;(4)通过 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用油为非转基因一级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芝麻油。
4、鲜肉类必须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提供两章两证,即: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动物检验验讫印章、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禽蛋必须保证新鲜、无公害。
猪肉:(1)所使用猪肉的屠宰厂家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2)通过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体系认证;(3)通过 ISO14001 环境质量管理体系;(4)通过 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鸡肉、牛羊肉:(1)所使用品牌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2)通过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体系认证。
5、干调类必须具有“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配料必须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的名优商品。
6、蔬菜类必须保证新鲜,无农药残留、无重金属超标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价格确定:
所有配送食材品牌规格均由配送公司提供,由采购人选定,为保证食材的新鲜度,鼓励配送公司优先采购镇平县境内的食品原辅材料。本地确实无法采购的品类,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自行采购。食材单价由配送公司提供价格,由采购人广泛询价、议价确定,所有食材单价不得高于镇平当地市场价格。
(三)质量保险
1、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前五个工作日内,须向采购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2、配送公司在供货期间,要对所有供货产品投保产品质量保险,同时为服务对象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配送细则
1、配送公司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有关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相关规定。
2、配送公司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营业执照、仓库仓储场所、食材保鲜条件。仓库应防蝇、防鼠、防腐、防虫、防尘、通风,环境要整洁,布局应合理,所有的食材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贴有标签、排列存放,由专人管理,各种制度上墙。库房内应安装有联网的监控设施,有农药快检设备,每批次食材有快检记录,并定期对库存的食材进行检验,防止配送过期、变质的食材。
3、配送公司要有为学校提供快捷、质优、价廉、营养的食材供应服务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和职业道德,充分认识为学生提供营养食材所具有的公益性和自身所承担的责任,配送的食材必须是投标文件配餐方案中承诺的食材且符合国家关于学生营养餐相关规定,必须保质、保量、新鲜,必须把食材的卫生、营养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制定食品原材料生产、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留样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食材供应前将公司资质证照复印件、管理制度、安全预案提供给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4、配送公司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违法违纪记录,思想政治素质过硬。(2)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3)具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频繁更换。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持健康证、培训证上岗,从事仓库食材管理、配送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佩戴工作标志,保持服饰整洁。
5、食材配送公司必须在周一到周五上午(含所有调休工作日)9:30前按时配送到各个学校(含教学点)。 米、面、油、调料及其他辅料根据学校用量实行周配送,不得超过产品保质期;肉类生鲜类每天配送。配送过程中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6、配送公司配送的生鲜类(蔬菜、肉类)原料,必须在源头种养殖—采购—运输—储存等流程都有安全控制措施,送到学校的肉、蔬菜等生鲜类均要求干净、安全、卫生。所配送的食品原材料必须经过定量包装,便于运输和储藏。包装袋上标明的重量和称量必须一致,采购人验收时抽样5%过秤,如发现有不足秤的(偏差3‰视为正常误差),则当批次货物按抽样平均重量计算,如累计出现三次不足秤的,按合同内容执行处罚。食材包装必须具有保鲜防菌功能,达到食材安全存放相关要求,确保食品原材料质量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7、配送的营养食材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供货周期及时供货,每次供货周期不得超过该食材的保质期;在每周五配送营养食材时,要向每一个供应学校提交下一周的食材清单。配送公司必须具有食品安全检测检验能力,有自己的监测化验室及专业检测人员,所供食品必须留样且提供每批次的安全检测报告。
8、配送公司所供米面油须取得有关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各类证件,同时要提供该批米面油的检验报告单,送达各学校储藏室的冷鲜肉,每批次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蔬菜水果等必须通过自检设备检测农药残留等情况,符合食用要求。
9、配送营养食材所需的交通、储藏等设备、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经常消毒有记录,必须使用密封的交通装载工具配送。
10、为确保食品安全,配送公司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分包或转包,所有食材必须从配送公司仓储中心统一分装配送。不得私自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否则教体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处罚。
四、监督管理
1、教体局要加强对营养餐食材配送公司资质证照、从业人员持证情况、仓储场所、营养食材配送的交通、储藏等工具、用具的安全、食品原辅材料安全、食材留样和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配送公司提出,并监督整改到位。责成享受营养餐学校对供货企业供应的每一批次营养食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逐级上报。
2、各配送公司和学校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杜绝食源性危害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3、学校在接收到货物后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检验,并配合做好储存、储藏。学校应专人签收营养食材供应清单,做到供应一次签收一次,并做好出入库台账记录。
4、严把配送检验关,各学校应及时索要配送公司有效资质证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定型的食材(商品)包装应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坚决杜绝伪劣和“三无”食材进入学校,并建立好台帐。学校要及时向教体局和配送公司反馈营养食材的质量、标准、配送周期等供应情况。
5、各学校按规定认真做好每餐食品留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检测工作。教体局、各中心校对配送公司留样工作进行监管。
6、教体局定期对配送公司供应营养餐食材进行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查看配送公司运行和财务状况,防控配送风险。
7、中心校组织受货学校对配送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每月25号前将测评结果报教体局体卫艺股;教体局组织有关部门对营养餐食材供应服务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一学年至少两次)。
8、以乡镇中心校为单位,成立询价委员会(3人以上),每周对供货材料进行渠道广泛的当地市场询价,并与配送公司议价定价,议定价格由询价委员会集体签字确认。为降低成本,确保采购质量,如配送公司同时配送多个乡镇,须每个乡镇轮流询价、定价一周;采购的食材应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学生。
五、双方责任
1、受货方在配送方合法、守约、诚信经营的前提下,为配送方提供职责明确、程序流畅的配送环境。定期及时为配送方结算配送货款。
2、配送方供货期间所供的营养餐食材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或私自更换投标产品的,受货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延误学生食用的,教体局有权暂时终止合同,另行安排新的生产及配送商供货,且不予进行资金结算并保留追责权利。
3、所供食材在学生食用过程中,若发生一般性事故,配送公司必须及时到场,并妥善处理,若不及时处理,一切后果均由配送公司全部承担;若发生质量事故,引起学生腹泻、呕吐,甚至中毒的,医疗救治、抚慰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配送公司承担,并列入营养改善计划供应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配送方应遵守教体局关于营养餐食材配送管理的各项规定,定期参加相关例会和培训等,不得无故缺席。违规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5、配送公司没有定期与各乡镇中心校询价委员会进行议价的(一周一次);配送的食材高于同期物价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六、解除合同
1、配送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法》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给学校及师生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配送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且教体局有权解除与配送合同。
2、配送公司应按投标文件承诺,保质保量按时配送营养食材,如有降低营养食材质量标准、延时、减量、服务态度恶劣、随意变更供应方案、严重缺失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情况,视为违约行为,受货方将酌情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教体局有权解除与配送公司的合同。
3、所供食材在学生食用过程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教体局有权解除与配送公司合同,
4、配送货物的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或价格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出现包装破损或者感官鉴别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配送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如霉变、生虫、变味、重量不足等情况的,受货方有权拒收,配送方须及时更换,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一年有三次以上如上情况的,教体局有权解除与配送公司合同。
5、在县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营养食材质量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的;配送方配送食材每年被查出两次以上重大质量问题或不接受采购方监督管理的,教体局有权解除与配送合同。
6、在教体局组织受货学校对配送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中,一学期连续三次或者全年五次满意度低于60%的;在教体局组织有关部门每学期对配送公司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一学年至少两次),一年二次考核评估均不合格的,教体局有权解除与配送公司合同。
7、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标后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恶意围标、串标的,中标企业与配送企业不一致的;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配送公司签约人无故更换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配送过程中态度恶劣、不服从学校安排,且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不听从询价委员会议价,不议价或恶意抵制议价结果的,教体局有权解除与配送公司合同。
七、资金结算
1、按照约定价格配送数量核算每天食材费用,达到人均4元及以上的方予结算。
2、各中心校根据学校实际配送食材数据,汇总后上报教体局体卫艺股,教体局汇总全县数据报财政局,由财政局拨付至各乡镇中心校账户,中心校核对配送公司提供的各学校签字接收手续,确定无误后以对公账户拨付至配送企业。
3、各乡镇中心学校及局直学校将具体供餐学生人数上报教体局,教体局根据上报情况对各个学校进行核实统计,据实付款。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