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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 时间: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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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按照分级负责,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置社会投诉电子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收集社会投诉信息,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指定专人处理群众投诉。

  第五条  监督检查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评议,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专门监督检查应采取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范准确。具体内容为: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是否协调规范运作;

  (二)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等工作制度;

  (三)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突出重点;

  (四)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

  (六)是否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

  (七)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八)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九)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十)是否及时更新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

  (十一)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十二)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镇平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单位公开公共服务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