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按照分级负责,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置社会投诉电子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收集社会投诉信息,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指定专人处理群众投诉。
第五条 监督检查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评议,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专门监督检查应采取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范准确。具体内容为: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是否协调规范运作;
(二)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等工作制度;
(三)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突出重点;
(四)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
(六)是否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
(七)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八)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九)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十)是否及时更新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
(十一)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十二)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镇平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单位公开公共服务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