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各行政机关(包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和方式。
全县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告诫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四)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主动作出检查,认真整改,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九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推卸、转移责任,或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开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行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