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
任免温金玺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提请:
免去:白兆文同志县人社局局长职务;
陈云峰同志县发改委主任职务;
王旭宏同志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杨万春同志县科技工信局局长职务;
丁长海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袁长安同志县水利局局长职务;
郭新贵同志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范海川同志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职务;
李楠同志县商务局局长职务;
任延峰同志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温金玺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温金玺同志任县发改委主任;
杨万春同志任县司法局局长;
丁长海同志任县人社局局长;
杨嘎同志任县民政局局长;
王世雄同志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侯超平同志任县审计局局长;
陈同万同志任县水利局局长;
苏克硕同志任县商务局局长;
孟凡润同志任县林业局局长。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