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营养膳食补助计划,落实成效,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教育精准资助,促进民办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民办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健全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结合《中小学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级以上干部分管食堂工作。审批食堂收支、原材料往来等事宜。
第三条 学校食堂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会计、出纳、保管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财务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公益性和非盈利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自主经营食堂实行保本零利润经营。
第六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月15日前向中心学校报送上月“学生营养餐登记表”,由中心学校汇总上报教体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午餐费用严格结合国家及县级营养膳食补助计划政策,进行成本核算,切实将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不得有过多结余。民办学校在每学期起初,应将伙食费收取标准及成本核算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存档。
第七条 国家和县级营养膳食补助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采取抽点,回扣等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营养餐专项资金。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行为。
第八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校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电煤气、人工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国家及县级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民办学校收取伙食费标准及成本核算,应免除国家和县级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并在每学期初在校园醒目位置及招生简章上予以公示和明确;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资金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已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