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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教育体育局 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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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收支行为,高效发挥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教育系统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教育系统经济活动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组成内容分类,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五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所有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大型修缮经费支出。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二上二下”或“一上一下”预算编报模式。年度预算情况要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决算是一定时期预算的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是预算管理年度的总结。原则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核算的单位或学校,须按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农村中小学年度决算。年度决算情况要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各单位应配备财务报帐员,报帐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各项收入要全部入帐核算,不得截留或隐瞒,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条 各中心学校上缴款项全部由中心学校总务主任办理,中心学校其他人员不得经手,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各中小学校所有财务手续应统一由学校财务人员办理,初中和小学校长不得办理财务手续。违反规定的查处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拨付的“两免一补”、校舍维修改造、“全面改薄”、普通高中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中职学校助学金、中职免学费等教育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同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制,按照要求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收到的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要分户核算,学校之间不平调、不挪用,做到使用权不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基本支出划分为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三部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大型修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构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十五条 个人支出。在职在编人员工资、津贴,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对在编不在岗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扣发或停发工资。公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养老保险中心发放;民师退养人员、遗属人员的补贴仍按原经费渠道执行。
  第十六条 公用经费支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公用经费先由乡镇中小学校提供本学期学生花名册,乡镇中心学校核实汇总后签字上报,县教体局和财政局依据乡镇上报情况深入到乡镇进行抽查,最后确定本学期学生数。教体局据此数字进行公用经费、不足百人按百人拨付公用经费、取暖费、寄宿生经费等项目测算,测算后报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最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乡镇(街道)中小学校账户。其中不足百人按百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由各乡镇(街道)中心校统筹使用,不足百人按百人拨付公用经费在保证教学点必要的办公经费外,其余主要用于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暖费主要用于初中及规模较大的小学购置空调,为师生提供降温、取暖条件。
  每学期各初中、小学(附属教学点)提取公用经费总额的15%作为维修维护经费,留在乡镇集中统筹使用。维修维护经费主要用于校舍加固维修、校园绿化、硬化、改善教师办公条件等方面。每学期各中心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核准维修维护经费项目使用计划,上报县教体局计审股备案。乡镇中心学校要对维修维护经费项目建立健全档案(维修方案、项目预算、施工合同、项目决算、验收报告等)。年终要对乡镇(街道)中小学维修维护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维修维护经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本年所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农村学校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以上,城区学校购置设备、维修维护经费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非正常开支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经中心学校校长批准,并在总务主任处登记备案,入帐时要附批准的书面报告;教学点公用经费支出计划报请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后,由所属学校审核入帐。
  第十七条 教科书按照确定的本学期在校学生数免费提供,资金测算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县新华书店账户。
  第十八条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发放要按照贫困寄宿学生向学校写出申请,由村委会成员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评审、评定后公示7天等规定程序操作。贫困寄宿生名单确定后,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学生手中。杜绝人情资助和关系资助,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全面落实。
  第十九条 差旅费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租用车辆管理,压缩压低租车费用,开会办公的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明事由。
  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各单位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单位来客要注明事由、来客人数、陪客人数,要降低招待标准,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入帐。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习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培训学习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上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勤工俭学收入管理。勤工俭学收入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弥补办公经费不足。教职工的奖励、补助不能超过勤工俭学收入的30%。
  第二十三条 局直学校、二级单位一次性支出在100000元以上的,要报经教体局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计审股备案,否则不准入帐。
  局直学校项目建设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应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教体局计审股和督导室备案。
  教育装备中心每学期条件装备购置计划、教师进修学校培训和支出计划必须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教体局计审股和督导室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⑴乡镇中心学校定期排查危房,发现校舍隐患及时向计审股汇报险情。严禁使用D级危房,同时对B级C级危房进行维修加固,消除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⑵乡镇(街道)结合本地教育发展需要和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每年统筹上报辖区内学校项目建设计划,核定后中心学校盖章,中心校长、包乡领导签字向计审股上报本乡镇(街道)校舍维修改造、“全面改薄”项目建设计划;向发展规划股上报本乡镇(街道)年度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专项、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专项和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专项建设计划(发改委口)。根据乡镇(街道)上报项目规划,教体局、建设局组织人员深入到中小学校,实地查看,现场规划。项目规划草案拟定后,向各股室征求意见,最后由局班子研究议定后方可确定年度建设规划。⑷上级批复建设项目后,由校建办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安排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辆、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维修、保管、领用制度,完善固定资产帐目,防止出现公物私用、资产不入帐现象。应当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实、帐卡、帐帐相符。新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及时记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国有资产租赁、租借给他人使用;严禁将学校土地承包给他人使用;严禁在学校土地上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建设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教体局和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对因布局调整需要撤并的学校资产的处置,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撤并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并学校的房产地产处置必须经县教体局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要做好接收财产的登记和资金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挪用、截留、挤占、私分撤并学校资产和资产处置收益。
  第二十九条 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并实行上报制度。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被侵占、盗窃或流失(特别是学校校舍、操场、土地、微机、数码相机、电视、DVD等)的要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追回,追不回的按照责任予以赔偿,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教体局。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进一步加强各中小学校、局直单位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限度借债搞建设、上项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清理单位债务。中心学校、中小学校及局直单位在年初应根据单位经济状况制定相应的还债计划,对本单位原有债务逐年偿还。
  第三十二条 未经同意借贷不入帐的视为个人行为,不予认可。因特殊原因确需举债的,必须逐级上报,经教体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借贷。对未经审批而举债和造成帐外赤字的中心校、中小学校及局直单位,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中心学校、中小学校长及局属单位负责人员要对其任职期间发生的债务进行负责。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要成立由班子成员、相关处室、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要求中学在5人以上,小学在3人以上。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商量通过后实施,财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严把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学校要设立财务公开栏,每月5日前对上月的收入、支出等帐务运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食堂财务管理。按照“微利经营”的原则,认真核算食堂伙食收支,每月定期公布伙食收支情况。建立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物品采购、验收、领用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的食堂,学校要指派专人管理,严格控制盈利率,督促承包户改善伙食,让师生满意。教体局每年要对学校的伙食帐务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要严格规范管理,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等管理办法;规范食堂供餐,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定期全面公开经费帐目,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尤其是营养改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受益学生数、食谱及价格要分校定期公开;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确保学生安全。
  第八章 审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体局计审股审计对象包括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局属二级单位。
  第三十七条 审计范围。本管理制度规定内容,主要是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情况、不足百人按百人拨付公用经费使用情况、15%维修维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取暖费使用情况、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基础工作规范等。
  第三十八条 审计方法。计审股按月对局属学校、二级单位、中心学校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进行审计,中心学校按月或按季审计所属初中、小学会计凭证,审计后才能记帐,严禁未经审计的凭证入帐。计审股每学期定期不定期对中心学校、中小学校、局属学校及二级单位帐目进行调审,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加大债务化解力度。
  第三十九条 离任审计。初中、小学校长及财务人员变动后,中心学校应对所属中小学校及时进行离任财务移交;中心学校、局属二级单位、局属学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变动后,县教体局计审股应及时进行离任财物移交,并列入计审股年度抽查审计重点。审计后下达的审计结论,各单位要遵照执行并限期整改,计审股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审计。
  第四十条 非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和维修维护项目竣工后,由计审股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章 布局调整
  第四十一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的人口变化特别是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基本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学校规模适度、办学效益和质量提升。撤销或恢复学校要严格报批程序,首先征集学生、学生家长及村民意见,乡镇政府组织村组干部、村民、社会人员召开听证会,取得统一意见后,由乡镇政府以文件形式向县教体局发函,县教体局以文件形式批复后方可撤销或恢复。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教体局计审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