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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菩提路区域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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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城区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镇平县菩提路区域棚户区改造(二期)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镇平县菩提路区域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雪枫路以北,建设大道以南,镇平县工艺美术学校操场西墙以西,镇平县自来水公司西边河道以东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际以县规划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期限:2019124日至2020年64日。

五、征收部门:镇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镇平县自然资源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镇平县菩提路区域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八、监督举报电话:65963911(县征收办);65612908(县自然资源局)。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主动完成搬迁。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镇平县菩提路区域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

   收补偿方案

 

 

 

              2019年124    

 

 

 

 

 

 

  

 

镇平县菩提路区域棚户区改造(二期)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推进菩提路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充分保障该区域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改造推行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宛政201552号)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广泛听取被征收人及相关各方面意见,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镇平县菩提路区域棚户区改造(二期)的范围为:雪枫路以北,建设大道以南,镇平县工艺美术学校操场西墙以西,镇平县自来水公司西边河道以东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际以县规划为准)。

二、征收期限

自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起6个月;分批次实施的,以征收实施单位通告征收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四)《镇平县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暂行办法》(试行)。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征收补偿程序,严格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被征收人房屋占地情况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切实做到补偿公平、结果公开。

(三)以人为本、妥善补偿安置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四)尊重历史与实际现状相结合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房屋产权认定

1.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的,按证载情况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和房屋面积。

2.被征收房屋证件不全或无证件,且不违反规划,不属于违章违建的,可由组、村、街道三级依法依规认定,两层以下为有效房屋面积。

3.商业及临街建筑房屋的认定:

1)房屋产权登记为商业的,以商业性质房屋进行补偿;

2)菩提路雪枫路至建设大道段、菩提路府前街至中山街段、雪枫路、建设大道征收范围内临街建筑的住宅房屋,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提供纳税证明或经三级依法认定的,在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可参照商业性质房屋进行适当补偿;

3)从事经营性活动临街建筑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层数为一层(特殊情况经组街道三级认定)进深不超过14米,其余认定为住宅性房屋。

4.公共出路不作为个人权益补偿。

5.占用道路红线、河道蓝线范围内建筑或未经批准建影响规划以及突击抢建、违法搭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6.购买他人房产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该权利人应作出承诺,保证该权属无争议,经组、村、街道认定公示,据实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可依据本方案补偿。

7.房屋权属有争议的,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公证机关证据保全,先行征收、拆除,待权属确定后按本方案补偿。

8.土地及房屋产权证件已做抵押、有争议或者涉法涉诉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告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告知引发不良后果的,该被征收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二)补偿办法

征收补偿采取全货币方式补偿,并辅以市场化团购住房,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征收决定公告后,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等相关情况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1.货币化补偿

1)房屋评估价值确定后在规定时限内签约且交出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房屋(含土地)评估价×120%+室内装修+附属物、构筑物。

2)小产权房和房屋的超建部分,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按时签约并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3)征收方按约定将全部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工作结束。

2.市场化安置

1)被征收人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房屋。

2征收实施单位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设置购房超市,方便居民团购。

(三)依法强制征收

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后,被征收人不愿协商或在规定时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该房屋权属不明的,依法实施强制征收。进入依法强制征收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以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准,不再给上浮等相关奖励。县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章违建的房屋,不配合征收工作的,依法予以拆除。

六、补助及奖励政策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三)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性临街建筑按当前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经营性损失补偿。具体标准:雪枫路、菩提路府前街至中山街段为每平方米1200元,建设大道、菩提路雪枫路至建设大道段为每平方米800元2020年1月10日前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每平方米再增加1000元的奖励

)联合签约搬迁奖励:根据省市相关精神,鼓励联合签约、搬迁,设置联合签约搬迁奖励

1.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就近片划定网格区域,原则上不少于10宅,成套住宅不少于一栋楼并进行公示在指挥部规定时限内,3宅联合签约搬迁每宅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一宅增加1万元奖励,每宅享受联合签约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宅基地面积较小、小户型单元房的面积标准,联合签约搬迁奖励资金适当下调。

3.一户多宅、违章违建的不享受联合签约搬迁奖励。

)空宅基地因不存在原状宅院(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院落),被征收人不享受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及生活补助费。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系指该区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可代表该被征收房屋全部所有权人受领补偿权益的人;该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订立补偿协议的,其确定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并保证其他权益人不提出异议。

(二)三级认定中,组、村、街道三级认定人员应切实负责,客观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并作出准确认定。

(三)在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并交房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补偿款及各项补助费用。

(四)被征收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方式,按照约定通讯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书,均视为送达,具有法律效力;被征收人没有提供有效通讯地址,在被征收人房屋门口或征收区域内明显位置张贴通知或文书也视为送达。

)县自来水公司、黄酒厂企事业单位的征收,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由企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其所属家属楼院征收补偿,根据评估价确定补偿总价,并根据产权归属进行补偿。

)对历史遗留及未尽事宜,征收实施单位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