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镇平县扶持农产品上行企业支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8日
镇平县扶持农产品上行企业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动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确保农村电商发展取得实效,促进我县农产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豫财贸〔2016〕45号)和《镇平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实施方案》等文件及商务部绩效考核反馈意见,结合本地电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利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和县财政资金,支持我县农产品上行。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是指在镇平县注册的农产品上行企业。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支持农产品上行企业发展
(一)农产品上行物流车辆购置补贴。按照农产品上行企业物流运输车辆购置成本的3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农产品上行物流及运输油耗补贴。对农产品上行物流运输单据及车辆油耗的3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农产品上行包装补贴。对农产品上行企业制作网销农产品包装费用的4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农产品上行销售额补贴。鼓励农产品上行企业或平台大力发展线上销售,对于线上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或平台按照线上销售额的3%进行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农产品上行仓储补贴。对农产品上行企业建设农产品仓储(含仓储租金)及农产品分拣设施费用按3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六)农产品上行物流补贴。对农产品上行快递按每单1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镇平县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实行独立核算;其中企业须获得电商企业资质认证。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三)符合本扶持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已享受县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五)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
(六)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六条 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镇平县农产品上行扶持资金申报表;
(四)镇平县农产品上行扶持资金申请承诺函;
(五)县市场监督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六)县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缴纳等信息证明;
(七)扶持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农产品上行相关补贴申请时均需提供税务发票证明和详细清单,补贴额度以发票实际额度为基础进行核算。
第七条 获得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上行统计工作,定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每年6月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公布扶持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评估,编制项目资助或奖励计划,并根据扶持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县市场监督局出具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
县税务局根据申报企业名称和其税务登记证号码以及个人信息,反馈申报企业(个人)的纳税金额、销售收入、税务登记、处罚记录等信息。
县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县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每年扶持资金的重点扶持方向,提出年度申报指南,组织企业(单位)进行申报;
(二)各乡镇(街道)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汇总报县商务局;
(三)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报企业性质进行审核;
(四)县税务局根据县商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以及个人信息,对企业(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销售收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处罚记录等进行反馈;
(五)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并就通过审查评定的项目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六)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扶持原则,综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拟定扶持资金扶持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县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扶持资金使用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单位)扶持资金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资金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符合本办法的多项奖励补助条件时,只享受最高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
《镇平县扶持农产品上行企业支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8日
镇平县扶持农产品上行企业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动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确保农村电商发展取得实效,促进我县农产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豫财贸〔2016〕45号)和《镇平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实施方案》等文件及商务部绩效考核反馈意见,结合本地电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利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和县财政资金,支持我县农产品上行。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是指在镇平县注册的农产品上行企业。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支持农产品上行企业发展
(一)农产品上行物流车辆购置补贴。按照农产品上行企业物流运输车辆购置成本的3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农产品上行物流及运输油耗补贴。对农产品上行物流运输单据及车辆油耗的3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农产品上行包装补贴。对农产品上行企业制作网销农产品包装费用的4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农产品上行销售额补贴。鼓励农产品上行企业或平台大力发展线上销售,对于线上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或平台按照线上销售额的3%进行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农产品上行仓储补贴。对农产品上行企业建设农产品仓储(含仓储租金)及农产品分拣设施费用按3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六)农产品上行物流补贴。对农产品上行快递按每单1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镇平县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实行独立核算;其中企业须获得电商企业资质认证。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三)符合本扶持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已享受县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五)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
(六)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六条 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镇平县农产品上行扶持资金申报表;
(四)镇平县农产品上行扶持资金申请承诺函;
(五)县市场监督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六)县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缴纳等信息证明;
(七)扶持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农产品上行相关补贴申请时均需提供税务发票证明和详细清单,补贴额度以发票实际额度为基础进行核算。
第七条 获得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上行统计工作,定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每年6月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公布扶持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评估,编制项目资助或奖励计划,并根据扶持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县市场监督局出具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
县税务局根据申报企业名称和其税务登记证号码以及个人信息,反馈申报企业(个人)的纳税金额、销售收入、税务登记、处罚记录等信息。
县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县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每年扶持资金的重点扶持方向,提出年度申报指南,组织企业(单位)进行申报;
(二)各乡镇(街道)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汇总报县商务局;
(三)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报企业性质进行审核;
(四)县税务局根据县商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以及个人信息,对企业(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销售收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处罚记录等进行反馈;
(五)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并就通过审查评定的项目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六)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扶持原则,综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拟定扶持资金扶持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县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扶持资金使用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单位)扶持资金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资金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符合本办法的多项奖励补助条件时,只享受最高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