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6日
镇平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露天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豫矿联席办〔2018〕1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南阳市2019年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9〕21号)精神,推进矿产资源有效供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对全县露天矿山开展深度专项集中整治工作,实现露天矿山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集约节约水平显著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是对非法开采矿山,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的标准,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立即取缔。二是按照《南阳市露天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宛环攻坚办〔2018〕189号)要求于2019年7月31日前,对露天开采矿山进行综合整治,并根据价段要求及时上报工作进度。三是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安全监管、工信、林业、电力、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协同推进,确保2020年底我县绿色矿山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整治要求及时限
(一)全面排查。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对我县辖区内矿山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查清我县持证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现状等情况;全面查清非法采矿情况;逐矿逐项统计分析汇总,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9年5月10日
(二)集中整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矿山分类进行整治。
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县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矿山名单和整治合格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停产整治的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县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将依法关闭,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
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9年5月15日前公布名单。2019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三)取缔关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无证开采矿山,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所在地政府立即取缔,并封堵进出矿区道路,在矿区埋设警示牌,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屡查屡犯等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9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取缔工作。
(四)生态修复。矿山企业要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和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内容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努力恢复绿水青山。
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矿山企业主、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9年7月31日前全面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五)加强对“三区两线”的生态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简称“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进行保护,在完成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推进“三区两线”矿业权全部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杜绝人类生产生活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安装远程监控摄像头,建瞭望台、砌围墙、设立景观隔离带,在通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主要路口设立限高杆等手段,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城进行24小时“盯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
(六)废物治理。要加大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渣治理实行台账管理。要研究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实现废石废渣“吃干榨尽”,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对废石废渣的综合利用,在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参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废物利用。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局
(七)疏堵结合,限小上大
1.优化建材类露天矿山布局。在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区块基础上,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建材类开采规划区块,科学设置采矿权,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部分低山丘陵规划为整体开采区城,整体采平后,造地造林,改善环境。
2.严格建材类露天矿山规模准入。新设立的矿业权必须经过县政府同意,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的审批及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及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严格建材类露天矿山准入,限制小型矿山开发,鼓励大型矿山建设。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对现有开采规模为小型的建筑石料类矿山2020年底前全面退出。
(八)检查总结。在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由镇平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治理整顿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向县政府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结合自身的情况、特点,加强对治理措施、方法的研究和总结,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对非法开采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深化矿产资源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平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承担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各相关职能部门、矿山企业主、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是这次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责任层层压实,对重点整治的区城要包片到人,要把治理整顿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一项任务艰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相关职能部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査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采矿行为,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开采恢复治理的矿山,提出限期整治或关闭意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和批复要求,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县科工局负责会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全县废石废渣治理有关工作;县公安局要加强民爆物品管控,负责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县供电公司对于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企业,应对其停止供电并拆除电力设施。对停产整治的矿山企业,要在相关供电设备上加贴封条,并留存工作记录;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设立矿山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依法审查营业执照的发放,对关闭的矿山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县交通局负责建立卡点,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可疑车辆及时拦车检查处置;县林业局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县水利局负责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做好矿山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未按批复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提出整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对不按照安全方案施工的或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采矿的企业,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同时加强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按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相关资产;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三)开展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要切实落实部门监管和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之间加强联合执法,要做到主动联系、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威力;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因造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浪费破杯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持证企业擅自增列开采矿种,超越批准开采范围开采的,一律按非法开采行为子以处置。要把此次专项整治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深挖背后“保护伞”,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章立制、严格监督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査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況经核查属实的,可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
2.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要成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具体责任人及一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网络体系,加强联系和沟通。请务必于2019年5月10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377-65978220邮箱:zpkckfg@163.com)。
3.实行信息交流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要积极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形成简报上报,反映治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通报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4.建立督导制度。县攻坚治理领导小组将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严格督导,对在督导中发现的重视不够、行动不力、责任不落实、非法开采现象高发频发的单位在全县通报批评,责任追究。
(五)加强宣传,形成社会共识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要把矿产资源秩序治理整顿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结合起来,借势借力统筹促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违法采矿现场关停取缔、警示约谈问等活动进行公开报道,形成有效震慑。
附件:镇平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镇平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薛江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士斗 县政府办副主任
范海川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侯 辽 县发改委副主任
杨向伟 县科工局副局长
司国良 县公安局副局长
姜开春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仵 波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陈 晓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学敏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 伟 县水利局副局长
杨 磊 县林业局副局长
王海瑞 县自然资源副局长
张爱军 县交通局副局长
杨相军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范海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的协调工作。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