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县作为产油粮大县,保护好土壤环境事关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事关生态文明和大美镇平建设。为加强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尽快夯实土壤环境保护基础,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45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宛政〔2018〕26号),结合我县实际,稳定我县打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治理为重点,全面落实《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南阳市清洁土壤行动计划》、《镇平县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和《镇平县(产粮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各项任务,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强化土壤污染的管控和修复,着力解决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优先保护未污染土壤,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其受到污染;强化污染源头预防,严控污染土壤增量,确保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二)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立足我县实际,以耕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明确重点监管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和区域,提出严格的管控措施,坚决守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三)分类管控、综合施策。对利用类型及土壤污染程度不同的土地,采取不同的方式分类施策。对农用地,按污染类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对建设用地,按用途要求和相关规定实施准入管理;对未利用土地,加强污染预防,合理开发利用。
(四)明确主体、污染担責。各乡镇(街道)是落实土壤攻坚任务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对于土壤污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选取在经济发展条件、土壤污染类型、防治工作基础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的地区,集中物力、财力,建立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探索适合我县本地特点的土壤污染治理有效模式,为土壤环境保护探索路径。
三、攻坚目标
(一)2018年年度目标
1.耕地污染治理方面。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产粮(油)乡镇、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按要求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2.建设用地污染治理方面。建立全县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土壤污染地块名录;完成全县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全面摸清全县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不符合规范要求、有环境风险的堆存场制定整治方案;完成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在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并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二)2019年年度目标
1.耕地污染治理方面。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建设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2.建设用地污染治理方面。开展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污染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完成全县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
(三)2020年年度目标
1.耕地污染治理方面。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以及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任务,完成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面积3833亩,完成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
2.建设用地污染治理方面。2020年10月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与2015年相比实现零增长。
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四、攻坚内容
(一)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1.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园地等,根据已有相关调查成果,针对土壤污染超标点位、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域、农用地分布区等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类型、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落实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卫计委、林业局、水利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2.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重点行业(有色金属治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在产及关闭搬迁企业为重点,结合环保、工商、工信、国土、安监等部门掌握信息,以及现场踏勘和走访等排查手段,按照统一技术规定,进一步核实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及其空间位置信息,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与信息入库;配合市环保局确定需初步采样调查的重点行业企业地块清单;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配合市环保局实施初步采样调查及样品分析测试,确定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工信委、发改委、农业局、国土局、安监局、工商食药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二)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与制度建设
1.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省控点位为基础,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2018年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掌握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配齐县级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设备,提升县两级环境监测站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大全县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基础点位、风险点位、背景点位等监测;增加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特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粮食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2.科学布局赵湾水库灌区灌溉水质测网点,在赵湾水库开展灌区水质量监测试点工作,2020年10月底前逐步建成覆盖赵湾水库和重点中型灌区的农业灌溉水质监测网络体系。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赵湾水库管理局、农业局、环保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3.建设县乡二级林业用地土辈检测体系同络,在食用农(林)产品产量较大的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线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筹建林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中心,提升土壤监测水平,并强化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三)坚决防范新增土壤污染
1.将符合条件的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的相关要求;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禁止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
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扩)建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要强化环就影响评价;严格控制在未污染土地建设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防止重金属污染物从已污染地区向未污染地区转移;落实省、市耕地土壤环境预警制度,定期研判土壤环境质量,对临近警戒线的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工信委、农业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格控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开发强度。
牵头部门:县发改委
配合部门:县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规划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1.按照“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2018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降至0.8%以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1%以上,农药的有效利用率达到38.5%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7.1%以上。到2020年10月底,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5%以上,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产粮油大的乡镇和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10月底,推广到全县30%的产粮(油)乡镇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建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10月底,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加大秸秆禁烧力度,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18年和2020年10月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8%、90%以上。
李头部门:县农业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统计局、工商食药局、供销社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2.严格执行地膜相关标难,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小于0.0lmm以下的地膜,坚决杜绝超薄地膜在我县流通,从源头上保证农田残膜可回收。
牵头部门:县质监局
配合部门:县工商食药局、农业局、供销社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严禁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未经处理排入农田灌溉渠道,灌溉用水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农业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赵湾水库管理局
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抽检监测合格率不低于95%;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处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10月底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力争2020年10月底前创建为国家畜牧绿色发展示范县。
牵头部门:县畜牧局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五)加强涉重金属排放等其他土壤污染源监管
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在产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量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重金属风险防控措施。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全面提升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涉重金属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建立底泥重金属(含氰化物)整治河流清单,对其中环境风险较大的,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编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发改委
配合部门:县工信委、财政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土壤污染。集约开发矿产资源,合理处置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废弃物,确保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完善矿山修复验收工作。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各类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内容,矿山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验收不予通过。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县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加强尾矿库管理与整治。整治尾矿库,对历史遗留尾矿库开展排查;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属企业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优先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对已闭库的,及时开展尾矿库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
牵头部门:县安监局
配合部门: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
3.提高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全县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以电力、有色金属治炼、化工等行业为重点,鼓励相关专业园区及企业建设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引导水泥、建材等行业介入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拓宽利用途径,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配合单位:县工信委、环保局、安监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开展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排查,提升监管水平。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实施运营情况评估,全面摸清全县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流向,提升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自建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卫计委、商务局、工商食药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加大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力度。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10月底,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卫计委、公安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4.加强生活污染物控制。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县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级填埋场所排查,模清其数量及分布情况。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正规拉圾推放场(点)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填理场防扬散等措施。不断完善城乡生活垃报分类回收利用体系,2020年10月底前,全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非达到98%以上。大力推广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力争到2020年10月成,规划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全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以上。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2020年10月底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规范污泥处置活动,2020年10月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县环卫局、建设局、县委、农办
配合单位: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工信委、财政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件具备的乡镇(街道)普遍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牵头单位:县建设局、县委农办
配合单位: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环卫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在现有农产品例行检测工作的基础上,对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街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来耕地安全利用技木指南,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科学确定技术路径,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采用示范带动、整县推进的方式,分批实施。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配合部门:县粮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七)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管理。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产区内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措施,引导农民自愿退出重度污染耕地农业生产。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方案,实施种植结构调整,并开展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配合部门: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财政局、发改委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2.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指标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
牵头单位: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建设局、环保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住、教育、医疗等开发利用;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清理残留污染物,实施环境风险管控,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安监局、商务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3.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转为建设用地的受污染农用地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用途管制。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禁止开发利用。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污染场地的,要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编制治理与修复方案并实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018年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及工作方案。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安排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将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纳入已有的环境污染防治统筹组织内容,协调安排土壤污染治理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明确责任,部门联动。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合力攻坚,确保按期完成攻坚战目标任务。
(三)政府主导,科技支撑。各乡镇(街道)是攻坚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制定相应政策及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强化技术支撑,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基地、人才队伍,整合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础科学研究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等技术规范研究;大力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本、装备成果转化,加大实用技术推广。
(四)强化监管,严格执法。要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加大对重金属排发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严格关惩,严肃问责。县环境攻坚办对各级各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评估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在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对有关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问责。
(六)用好资金,推动治理。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重金属减排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街道)予以适当奖励;充分发挥中央、省和市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金撬动功能,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七)加强宣传,全民参与。各地要大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读解读,按照工作进度公布各乡镇(街道)土壤环境状况和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土壤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018年11月28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