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及《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宛民文〔2018〕28号),结合我县敬老院工作实际,现提如下意见。
一、提升站位,增强做好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是关爱农村特困人员的民生工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关怀”老人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关心农村最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爱民之策。目前我县部分敬老院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管理服务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人员少、工作经费匮乏等现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责任感和使命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敬老院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细化岗位职责,将敬老院建成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体系。
二、明确目标,提升敬老院服务保障能力
(一)配齐工作人员。敬老院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组成。管理人员主要包含院长、财务人员、安保人员、炊事人员等,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工作人员聘用按上级政策落实。炊事员与供养对象按1:20的比例进行配备,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为1:4、与全护理供养人员比例为1:1.5。敬老院院长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年满60周岁时自动离岗;其他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年满55周岁时自动离岗。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综合素质较好、乐于吃苦、甘于奉献、年富力强,通过岗前培训,并经县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
(二)保障人员待遇。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敬老院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保障工作,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由县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并落实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三)落实工作经费。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按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并由县民政部门按季度拨付。
(四)强化医疗保障。敬老院要做到“四配一建”,即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配齐常规药品,建立健全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健康档案。有条件的敬老院要设立卫生室或卫生服务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与敬老院建立合作关系,定时巡诊,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供养对象小病在敬老院医治,大病在医院及时救治。
(五)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团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是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并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原则分失能、半失能和全自理三个档次,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原则上不享受照料护理待遇。
(六)稳步提高生活质量。各乡镇(街道)敬老院在居住上,房间配置要“三统一”,即统一规划,不准私搭乱扯;统一物品配置;统一床铺、被褥、壁橱等;在饮食上,要建立每周食谱,每周更新,每日荤素搭配,每逢传统节日和老人生日,举办宴会,集体改善饮食;在穿着上,每年至少新购两套单衣、内衣,每年新添一双棉鞋、单鞋、拖鞋,每年添置套棉衣、一双运动鞋、一双雨鞋,被褥两年一换,每季拆洗;每月发放零花钱;在娱乐活动上,每周组织次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特困对象参与率不低于90%,设立文化宣传栏(墙);在“送温暖”活动上,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开展常态化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法定假日、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庆祝慰问活动,要积极开展志愿者助老爱老活动,让特困供养老人在敬老院生活倍感幸福。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敬老院长效运行机制
(一)完善日常管理制度。所有敬老院必须建立和完善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文体活动、安全保卫、出勤签到、值班巡逻、护理服务、外出请销假、院民委员会等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敬老院要设立院务公开栏,全面推行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奖励公开制度。要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动我县星级敬老院创建工作。
(二)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并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意识,明确并完善院长、工作人员、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依岗定人、依岗定责。乡镇(街道)政府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敬老院院长或其他人员,予以调整或解聘;对工作业绩差、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敬老院安全监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科学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饮食卫生、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安全用电等易发安全事故方面的教育,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栓、扑火沙袋、消防水桶等器材,加强应急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定期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各乡镇(街道)每月、县民政部门每季度对敬老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分别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四)完善供养协议。各乡镇(街道)要与入住敬老院的特困人员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书》,明确乡镇(街道)、村委、敬老院、供养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各方权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特困人员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属,按双方约定履行。
(五)强化服务培训。敬老院要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培训机制,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做到“爱心、热心、诚心、耐心、细心”,带着对服务对象的深厚感情做工作,把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管理严密周到,服务细致入微。
(六)重视心理干预。加强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看护,密切关注他们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情绪不稳定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确保情绪稳定、心理健康。要及时化解特困人员之间、特困人员与工作及服务人员的矛盾,确保敬老院人际关系融治。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供养形式,但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应当分散供养,负有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做好送医治疗和救治工作。
(七)建立院办经济制度。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在落实国家特困人员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敬老院创新思路,发展生产,以副补院,力争蔬菜、副食品实现自给,并获取一定的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的收入可以安排部分资金奖励敬老院有关人员。
(八)严格敬老院项目审批程序。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明确敬老院的规划布局,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批准、核准或备案,更不准私搭乱建。
(九)加快推进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政部门与质监部门合作,积极参加敬老院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整合资源,稳步推进敬老院社会化管理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稳步推进敬老院进行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对于公建公营敬老院可采取撤小并大,委托管理模式,加大对现有敬老院整合和改造力度,撤并远、小、散等规模较小的敬老院,中心敬老院或条件较好的社会养老机构,对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管理服务较差的敬老院,可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代为管理,实行多院联合,连锁经营。公建公营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对于公建民营敬老院,在保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募、签订协议,委托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管理,同时利用闲置床位,推进社会化养老,使特困人员供养与社会养老融合发展,提高原有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对于民办公助社会养老院,在进行社会化养老的同时,利用其闲置资源接纳本区城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补贴,并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试点敬老院,优先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五、强化领导,确保敬老院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民政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工作机制。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氛围,倡导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方式关心、关爱农村特困人员。
(二)明确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抓好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教体局要负责解决敬老院老年体育健身器材问题;发改委负责敬老院建设项目审批,编报基本建设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具体指导和检查验收;建设局要对敬老院房屋院舍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要按程序报建,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保证敬老院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质监局要积极配合民政局做好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工作;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好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经费;国土局要将敬老院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水利局要把敬老院饮水问题列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优先解决;林业局要加强对敬老院绿化的技术指导;规划局要明确敬老院的建设标准,将其纳入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交通局要把敬老院出入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范畴,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工商食药局负责对敬老院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卫计委要督促乡镇(街道)卫生院在敬老院设立医务点,支持有条件的敬老院设置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和定期巡查;供电公司要落实敬老院的生活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残联要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敬老院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敬老院残疾人员提供康复服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安监局、人社局、农业局等有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三)加大资金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重点向建设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倾斜。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小组,定期对特困人员供养经费落实、敬老院管理及其他涉及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2018年12月17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及《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宛民文〔2018〕28号),结合我县敬老院工作实际,现提如下意见。
一、提升站位,增强做好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是关爱农村特困人员的民生工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关怀”老人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关心农村最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爱民之策。目前我县部分敬老院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管理服务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人员少、工作经费匮乏等现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责任感和使命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敬老院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细化岗位职责,将敬老院建成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体系。
二、明确目标,提升敬老院服务保障能力
(一)配齐工作人员。敬老院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组成。管理人员主要包含院长、财务人员、安保人员、炊事人员等,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工作人员聘用按上级政策落实。炊事员与供养对象按1:20的比例进行配备,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为1:4、与全护理供养人员比例为1:1.5。敬老院院长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年满60周岁时自动离岗;其他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年满55周岁时自动离岗。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综合素质较好、乐于吃苦、甘于奉献、年富力强,通过岗前培训,并经县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
(二)保障人员待遇。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敬老院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保障工作,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由县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并落实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三)落实工作经费。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按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并由县民政部门按季度拨付。
(四)强化医疗保障。敬老院要做到“四配一建”,即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配齐常规药品,建立健全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健康档案。有条件的敬老院要设立卫生室或卫生服务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与敬老院建立合作关系,定时巡诊,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供养对象小病在敬老院医治,大病在医院及时救治。
(五)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团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是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并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原则分失能、半失能和全自理三个档次,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原则上不享受照料护理待遇。
(六)稳步提高生活质量。各乡镇(街道)敬老院在居住上,房间配置要“三统一”,即统一规划,不准私搭乱扯;统一物品配置;统一床铺、被褥、壁橱等;在饮食上,要建立每周食谱,每周更新,每日荤素搭配,每逢传统节日和老人生日,举办宴会,集体改善饮食;在穿着上,每年至少新购两套单衣、内衣,每年新添一双棉鞋、单鞋、拖鞋,每年添置套棉衣、一双运动鞋、一双雨鞋,被褥两年一换,每季拆洗;每月发放零花钱;在娱乐活动上,每周组织次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特困对象参与率不低于90%,设立文化宣传栏(墙);在“送温暖”活动上,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开展常态化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法定假日、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庆祝慰问活动,要积极开展志愿者助老爱老活动,让特困供养老人在敬老院生活倍感幸福。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敬老院长效运行机制
(一)完善日常管理制度。所有敬老院必须建立和完善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文体活动、安全保卫、出勤签到、值班巡逻、护理服务、外出请销假、院民委员会等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敬老院要设立院务公开栏,全面推行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奖励公开制度。要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动我县星级敬老院创建工作。
(二)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并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意识,明确并完善院长、工作人员、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依岗定人、依岗定责。乡镇(街道)政府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敬老院院长或其他人员,予以调整或解聘;对工作业绩差、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敬老院安全监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科学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饮食卫生、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安全用电等易发安全事故方面的教育,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栓、扑火沙袋、消防水桶等器材,加强应急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定期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各乡镇(街道)每月、县民政部门每季度对敬老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分别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四)完善供养协议。各乡镇(街道)要与入住敬老院的特困人员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书》,明确乡镇(街道)、村委、敬老院、供养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各方权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特困人员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属,按双方约定履行。
(五)强化服务培训。敬老院要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培训机制,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做到“爱心、热心、诚心、耐心、细心”,带着对服务对象的深厚感情做工作,把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管理严密周到,服务细致入微。
(六)重视心理干预。加强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看护,密切关注他们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情绪不稳定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确保情绪稳定、心理健康。要及时化解特困人员之间、特困人员与工作及服务人员的矛盾,确保敬老院人际关系融治。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供养形式,但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应当分散供养,负有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做好送医治疗和救治工作。
(七)建立院办经济制度。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在落实国家特困人员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敬老院创新思路,发展生产,以副补院,力争蔬菜、副食品实现自给,并获取一定的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的收入可以安排部分资金奖励敬老院有关人员。
(八)严格敬老院项目审批程序。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明确敬老院的规划布局,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批准、核准或备案,更不准私搭乱建。
(九)加快推进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政部门与质监部门合作,积极参加敬老院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整合资源,稳步推进敬老院社会化管理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稳步推进敬老院进行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对于公建公营敬老院可采取撤小并大,委托管理模式,加大对现有敬老院整合和改造力度,撤并远、小、散等规模较小的敬老院,中心敬老院或条件较好的社会养老机构,对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管理服务较差的敬老院,可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代为管理,实行多院联合,连锁经营。公建公营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对于公建民营敬老院,在保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募、签订协议,委托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管理,同时利用闲置床位,推进社会化养老,使特困人员供养与社会养老融合发展,提高原有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对于民办公助社会养老院,在进行社会化养老的同时,利用其闲置资源接纳本区城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补贴,并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试点敬老院,优先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五、强化领导,确保敬老院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民政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工作机制。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氛围,倡导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方式关心、关爱农村特困人员。
(二)明确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抓好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教体局要负责解决敬老院老年体育健身器材问题;发改委负责敬老院建设项目审批,编报基本建设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具体指导和检查验收;建设局要对敬老院房屋院舍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要按程序报建,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保证敬老院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质监局要积极配合民政局做好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工作;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好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经费;国土局要将敬老院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水利局要把敬老院饮水问题列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优先解决;林业局要加强对敬老院绿化的技术指导;规划局要明确敬老院的建设标准,将其纳入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交通局要把敬老院出入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范畴,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工商食药局负责对敬老院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卫计委要督促乡镇(街道)卫生院在敬老院设立医务点,支持有条件的敬老院设置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和定期巡查;供电公司要落实敬老院的生活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残联要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敬老院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敬老院残疾人员提供康复服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安监局、人社局、农业局等有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三)加大资金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重点向建设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倾斜。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小组,定期对特困人员供养经费落实、敬老院管理及其他涉及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2018年12月17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