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平县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镇平县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10日全国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打击传销活动,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县政府决定从8月15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重点在县城城区及城乡接合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传销集中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镇平为目标,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通过这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一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重点查处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由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厉惩处欺骗他人离开居所住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严厉打击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1、宣传阶段(8月15日―8月18日)
通过悬挂过街联、宣传横幅、报纸专栏、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危害性,把禁止传销的宣传教育推进到社区、村庄、学校、单位、家庭,使社会各界都能够认识到传销是违法的,参与传销以及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也是违法的,在全县范围内形成认识传销、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举报传销的良好氛围。
2、调查摸底阶段(8月19日―8月22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尤其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基层组织作用,对辖区内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使用以及各类传销活动等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进一步澄清底子,特别要把前期已经端掉的窝点作为重点复查对象,为下一步集中行动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集中行动阶段(8月23日―9月10日)
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集中统一行动,对传销窝点逐个清理,对相关涉及违法人员和单位,由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4、总结阶段(9月11日―9月15日)
此次行动后,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新动向以及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认真的总结,为建立长效机制夯实基础。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传销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安排,严密组织,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打击传销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乡镇、办事处要在辖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做好对农民、退伍军人、老年人、下岗职工和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要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和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以及违法直销进行查处,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察处理。公安部门要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工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经侦察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对行动中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法等情况要果断采取行动,确保行动顺利进行。
3、强化目标责任,突出工作重点。一是要尽快完善落实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和房屋出租户之间《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把打击传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把目标责任分解到个人,建立打击传销的有效机制。二是要把出租房屋作为管理的重点。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中介服务业的管理,要求其在房屋中介过程中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居住场所,并作好房屋租赁登记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三是对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4、把握政策,区别对待。要做好传销组织者、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的身份甄别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传销参与人员不能驱散了事,要监督其离开镇平;对为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认真总结,巩固成果。此次集中行动过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进行总结,研究并制定监管监控机制。公安、房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在预防、打击传销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对本辖区内房屋出租者及宾馆、酒店明确其为传销组织提供活动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广大居民、村民提高对传销活动的识别能力,做到自觉远离传销,坚持抵制传销,积极参与打击传销。要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不断将打击传销活动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