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12月14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纪要》(镇编〔2017〕18号),根据工作需要,现需刻制“镇平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印章,即日启用。
附件:印模
2018年2月8日
附 件
印模:镇平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12月14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纪要》(镇编〔2017〕18号),根据工作需要,现需刻制“镇平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印章,即日启用。
附件:印模
2018年2月8日
附 件
印模:镇平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