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1日
镇平县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切实解决目前我县教师队伍中存在的思想不稳、师德不端、业务不深、风气不正等问题,全面提升全县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及各类教研机构的在编教师、特岗教师的管理。
第二章 教师招聘
第三条 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教师的招聘,依据上级有关政策,根据学校缺编情况,县政府每年面向省内外本科师范院校,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程序,招聘所需专业的优秀大学生,充实到学校任教。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补进,实行定岗招聘。县政府每年根据乡镇缺编情况制定招聘方案,直接定岗到乡镇、学校、学科,足额为缺编乡镇配备教师。
第五条 县政府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做好招聘相关工作;特岗教师招聘后,统一定向分配到农村缺编乡镇。
第六条 教师超编的乡镇原则上不再分配新招聘教师。
第三章 教师交流
第七条 新招聘教师3年内不允许乡镇之间调动,5年内不得调出教育系统。
第八条 农村教师跨乡镇流动,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意见;教体局每年集中研究一次,调出总量控制在乡镇教师总数的3%以内。
第九条 城区中小学校缺编需要调入教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教体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乡镇(街道)辖区内条件较好学校与条件薄弱学校之间逐步建立教师轮岗、交流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教师支教制度,城区学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教师到乡村学校进行支教。
第四章 师德评价
第十二条 制定《镇平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详见附件),对违反“十不准”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建立教师师德考核评议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师德考核评议活动,采取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家长评议、社会评议等形式进行,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议结果与教师评优表先、职称晋升挂钩。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认真组织实施“三名”工程。按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程”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镇政办〔2017〕115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评选活动,县财政每年拨付出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充分调动干部教师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完善教师绩效量化考评办法。进一步强化对教师的量化考核,突出教育教学成绩的权重,其中教育教学成绩占60%,教学常规占20%,基本条件占20%。教师绩效量化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先、评优、职称评定和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工作,树立质量意识,更好地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加大对教育教学质量奖惩力度。县政府每年拨付专项资金,对教育教学质量突出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镇平县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奖惩办法》,健全教学质量考评体系,完善质量监管办法,对教学质量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大张旗鼓表彰。同时,加大对教学质量落后人员的惩戒力度,对在全县教学质量评估处于后三名的中心学校校长、初中校长给予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处于后三名的启动问责机制,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责令辞职。
第六章 在岗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按时到岗,不得擅离职守,要按照上级规定完成教学工作量。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校长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30节。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其他与教学相关人员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50节。中小学校校长必须担课,小学校长必须担主课,担课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应担课量的1/3,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60节,发挥好表率作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醒目位置,对本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担课情况进行公示。教育部门要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家长代表到校视察教师及中小学校长教学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调、顶岗、互换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短期借用的,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到县教体局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时间不超过6个月。工作完成后,立即及时回原单位上班。
第十八条 建立联合核查机制。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醒目位置,对本校教师的在岗(含借调、病事假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由县监察委牵头,县人社局、编办、财政局、教体局参与,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在编教师及特岗教师的在岗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并将结果通报全县。
第十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监察委牵头,县人社局、编办、财政局、教体局参与,定期研究对“吃空饷”、擅自离岗、找人顶岗、请假逾期未归等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处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可以由县相关部门解除聘用合同;对旷工时限达不到解除聘用合同的,视其情节和态度,由联席办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请假管理
第二十条 正常的婚假、产假、事假和一个月以内的病假,根据上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教育部门予以执行。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到岗工作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师请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分为住院治疗请假和门诊治疗请假。具体程序为:请假时由个人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请假手续。住院治疗请假须提供住院证、诊断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复印件;门诊治疗请假须提供诊断证明和用药票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长期病假人员年检制度。长期病假的审批由县监察委、教体局、卫计委共同负责,每年对所有长期病假人员进行年检核查,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集中审批。
第八章 工资核发
第二十三条 教师工资由县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按政策核定拨发。对病假、事假等不在岗人员,按规定需停发、扣发工资的,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执行,由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教体局直属学校按月及时申报其应发数额,经县人社部门备案,由县财政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 对辞职、死亡等自然减员的,所在学校应在当月内逐级上报乡镇中心学校和县教体局,县直学校直接上报教体局,由县教体局会同县编办及时核销编制后,县财政停发工资;对隐瞒不报的,由县监察委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教师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函〔2012〕290号)等相关规定,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责任追究,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违反此规定或出现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县监察委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镇平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
附 件
镇平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
1.不准传播、散布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悖的言论。
2.不准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指责、训斥和为难学生家长。
4.不准在课堂上吸烟或接打电话。
5.不准索取、接受学生家长的馈赠或宴请。
6.不准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等商品,以教谋利。
7.不准举办或参与有偿辅导班。
8.不准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商业活动。
9.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及观看娱乐节目等。
10.不准从事其它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