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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决算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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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财政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乡镇级作为责任主体,在乡镇(街道)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其财政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由乡镇(街道)负责。
  二、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评审,由县级审计机关、财政评审机构评审或委托县财政、审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评审。
  三、县审计机关、财政评审机构或县财政、审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作为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支付依据。县本级项目主管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评审工作,自行委托出具的评审报告不再作为项目资金支付依据。
  四、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2017年12月15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