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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纠风领导小组转发《2005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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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纠风领导小组转发〈2005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扎实做好我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县政府要求:
1、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坚决把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防止各种名目的变相集资。根据上级要求,今年,我县暂不启动“一事一议”筹资。各乡镇政府在进行道路、校舍等项目建设时,要本照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以配套为名向农民筹资筹劳,禁止任何名目的变相集资。
3、坚决制止部门乱收费和乱罚款。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涉农收费监督管理,严把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审批关。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收取;在农村免收的项目,不得继续收取。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和查出县、乡、村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4、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部门负责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力度,以严格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来保证各项减负政策不走样。对一些严重问题,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坚决避免问题扩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本乡镇、本部门不出现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问题。对存在问题较多,农民反映强烈的乡镇和部门,县减负、监察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查实必纠,查处情况及时通报。

 

 

二OO五年五月十五日
 

 

省纠风领导小组转发《2005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近日,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向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单位转发了省农业厅、省政府纠风办研究制定的《2005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豫纠组〔20 05〕6号),全面安排部署了2005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全文如下:根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纪委五次全会的部署,经省农业厅、省政府纠风办认真研究,现就2005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落实免征农业税及其他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大涉农收费、罚款的清理和治理力度,规范项目、标准和执罚收费行为,加强农民负担监测、监控和监管制度建设,坚决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防止发生涉农恶性案(事)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逐步建立起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免税、直补等减负惠农政策落实。2005年要突出抓好所有县(市)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落实,防止政策棚架,防止变相收税或向农民摊派税收任务。粮食直补资金,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防止截留、挪用。村级经费要切实足额落实到位,确保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保证村级组织运转,防止村组另行向农民收取。坚决禁止收回农民承包地高价发包,加重农民负担。2004年农业税附加和对村补贴资金没有足额拨付到位的,要在2005年5月底前补齐。
(二)暂不出台“一事一议”筹资办法,防止各种名目的变相集资。2005年,我省暂不出台“一事一议”筹资办法,决不允许任何地方启动“一事一议”筹资。各地在进行县乡道路、河道、校舍等项目建设中,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将有关投资项目足额列入各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不得以配套为名向农民筹资筹劳,禁止任何名目的变相集资。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更不得以资代劳。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
(三)坚决制止部门乱收费和乱罚款,切实规范执罚收费行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是农民负担反弹的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涉农收费监督管理。严把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审批关。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项日,不得恢复收取;在农村免收的项目,不得继续收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日,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切实加强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示内客的审核、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程序执罚,不得随意设立罚款项目,不得将一次性罚款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不得向农民摊派罚款。全面实行农业税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切实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凡向农民收费必须开具规定的票据,否则农民有权拒交。严格规范部门的收费行为和执罚行为,做到依法行政,防止因粗暴行政和违法强征强收税费而引发涉农恶性案(事)件。坚决纠正和查处县、乡、村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专项治理工作要突出六个重点:
一是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治理。全面落买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严禁在“一费制”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防止以分解项目、分段收费等方式重复收费。严格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费制”上浮条件和审批,防止普遍上浮,变相提高“一费制”标准。上机费、住宿费、取暖费等要按规定据实收取,不能变成向学生的固定收费项目。面向学生的各种服务收费,必须强调自愿。要认真落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中小学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卡,凭卡收费,不准卡外收费,不准代任何部门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准以勤工俭学为名向学生收取钱物,不准通过学生搞任何摊派。
二是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治理。要加强农民宅基地管理,严格审批,不得以收费和罚款代替管理,不得以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和土地开发为借口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
三是对农民务工乱收费的治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相向进城就业农民乱收费。除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要防止和纠正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错误做法。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继续治理农村报刊摊派。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订阅报刊乱摊派的治理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彤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报刊订阅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坚决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级订阅报刊费用不得突破最高限额。要将农村报刊订阔费用“限额制”的实施范围,由村级扩大到乡镇机关和农村中小学校。
五是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乱收费的治理。切实纠正计生管理工作中的违规收费和罚款行为。对仅以收费为目的,发放二胎指标和以罚代管以及强制服务、强制保险,摊派药品和宣传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是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于向农民收取的一切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不得突破标准乱收费,凡强制、变相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由开展服务的部门根据服务内容据实收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不得参与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规范农业水费征收。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严禁按地亩或人头平摊水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坚决执行城乡同价,电费收取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搭车收费和预收电费行为。加强对农机管理等涉农收费的治理,防止搭车收费和强制服务收费。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由农民自愿缴纳,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指标,强迫农民参加。
(四)审慎化解乡村债务,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乡村债务沉重是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隐患之一。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审慎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2005午,暂不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形成的税费尾欠。对农业综合开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有偿项目形成的债务,应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对受益人明确、债务关系清晰的,由承借人偿还,属于农村生产项目,承借人是乡村组织的,由乡村组织偿还,不准转嫁给农民;属于农村公益事业的,由政府承担,不准转嫁给农民。绝不允许借口偿还债务增加农民负担。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坚决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地方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县(市)委书记、县(市)长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政府与乡(镇)政府都要签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责任书,把是否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是否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事)件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层层抓好落实。省农监和纠风部门要根据农民负担调查和监督检查结果,加强对省辖市和县(市,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考核,实行分类管理,并将考核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客和依据。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搞好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手段,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齐抓共管,强化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继续实行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免税、直补政策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全面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治理,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省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农村订阅报刊乱摊派的治理,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负责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治理;省水利厅牵头负责对农业用水乱收费的治理;省电力公司牵头负责对农村用电乱收费的治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对农民工乱收费的治理;省计生委牵头负责对农村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中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户籍管理中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继续作为省直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风工作责任制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涉农收费部门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同时追究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各级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组织好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活动,狠抓政策措施的落实。检查的重点是:免税、直补政策落实情况,村级经费的管理使用隋况,各种涉农收费的治理等情况。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省里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纠风部门要组织人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问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  四)惩防并举,进一步加大涉农案件查处力度。为防止引发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事)件,切实控制农民负担问题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赴京上访,防患于未然,做到关口前移,各级农监、纠风部门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农民负担问题比较突出的县、乡、村实施重点监控,加强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发挥预防警示作用。凡重点监控期间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出现新的严重违反减负政策的县、乡、村,下一年将继续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对连续两年纳入重点监控的,将实行“一票否决”。2005年省农监办、省政府纠风办将对罗山县、商城县、唐河县、镇平县、沈丘县、新蔡县、卢氏县等7个县实施重点监控。年底省农监办、纠风办对实施监控的县组织检查验收。
要惩防并举,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各种加重农民负担和粗暴行政、滥用警力或组织人员违法强征强收的案件,各级监察、纠风、农监等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了处理直接责任人以外,还要对有关领导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绝不姑息迁就。对涉农案件查处不力、上报不及时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豫办〔2003〕45号)的规定,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乡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坚决追究市、县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要注意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处理一人、教育一群的功效。
(五)继续实行专项审计制度,确保村级正常运转。要把专项审计继续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坚持下去。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村级经费是否到位,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报刊订阅限额制是否得到执行;村级招待费是否完全取消;“一事一议”筹资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理等。通过专项审计,纠正违纪行为,促进农村财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各地要在今年夏收前组织对去年的有关专项审计内容全面审计一遍。各省辖市农监、纠风部门要于2005年7月1日前将专项审计情况和工作总结报省农监办、纠风办。
(六)规范监督机制,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体系。继续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要根据新形势,进一步修改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内容,防止将监督卡变为向农民的收费卡。要将主要减负政策、主要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印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让农民明白应该交什么,不应该交什么,有了问题向谁反映,建立起畅通的农民负担信息反馈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农民负担监督卡由各省辖市农监办负责印制,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发放,印发费用由各级财政解决,不得向农民收费。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曝光。
建立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切实搞好督查督办,做到群众反映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同时,要将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情况逐级报告。各级农监、纠风部门每季度要分别向上一级农监、纠风部门报告当地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情况。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做到随发随报,对压报、瞒报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建设。省里要在原有6个国家级监测县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在每个省辖市各选一个县作为省级的监测网点,各省辖市、县(市、区)也要结台本地实际建立本级的监测网点,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建设。
要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使其在信息反馈方面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各监测网点要适应新形势,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案,完善监测手段。各级监测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七)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治本之策。要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定期组织基层干部进行农民负担政策和法制培训,教育他们深剥认识胡锦涛总书记“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重点提高基层干部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发展经济、维护稳定的能力。依法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基层管理行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群众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创建致富村、和谐村,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八)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机制。今年我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农民负担将大大减轻,但是决不能因此麻痹大意,放松监管。必须清醒地看到,农业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农民收入水平低且增长缓慢,农村发展滞后的问题还相当突出,部分基层干部的观念、素质和作风与新时期农村工作的特点和广大群众的期望、要求还不相适应,农民负担反弹的深层次问题和隐患并没有消除,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因此,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调查研究免征农业税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探索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逐步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