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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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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镇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
 

  镇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暂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救〔20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是党和政府加强新时期农村救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减轻贫困农民疾病经济负担的有效措施,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确保贫困农民日常基本生活,提高贫困农民医疗卫生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原则
(一)扶贫济困,严格标准
农村医疗救助是帮助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解决因大病医疗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有效措施,救助对象和资金使用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把程序和标准关,不得随意扩大救助范围,更不得将救助资金变相挪作他用。
(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
农村医疗救助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既保证医疗救助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贫困农民减轻大病医疗经济负担,得到应有的医疗救助和医疗保健服务。
(三)保障适度,逐步调整
农村医疗救助要从全县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要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保证有限的资金最有效地用在贫困农民医疗救助上,并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三、组织管理
(一)县政府成立由民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县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民政所,负责本乡镇农村救助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证》的人员。
五、救助办法
(一)救助范围
1、救助对象应当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有困难的,给予资助。
2、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经合作医疗补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3、医疗救助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核定的大额医疗应补助费用总额(以下简称“应补医疗费用总额”)为准,不属大额医疗补助范围的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比例
1、凡患大病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应补医疗费用总额在301—1000元的,救助50元。应补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的,救助比例为:①1001—3000元,除合作医疗补助后,救助剩余部分的12%;②3001—5000元,除合作医疗补助后,救助剩余部分的15%;③5000元以上,除合作医疗补助后,救助剩余部分的18%。
2、凡患大病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救助起付线为2000元。应补医疗费用总额在601—2000元的,救助50元。应补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元的,救助比例为:①2001—6000元,除合作医疗补助后,救助剩余部分的12%;②6001—8000元,除合作医疗补助后,救助剩余部分的15%;⑧8000元以上,除合作医疗补助后,救助剩余部分的18%。
3、凡患大病在县级以上(含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应补医疗费用总额在1001—3000元的,救助50元。应补医疗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救助比例为:①3001—7000元,除合作医疗补助后,救助剩余部分的12%;②7000元以上,除合作医疗补助后,救助剩余部分的8%。
(三)计算公式
救助金额二(合作医疗应补医疗费用总额一合作医疗实际补助总额)×应补医疗费用总额所在段的救助比例
(四)限额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六、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必须的病史材料、领取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先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及《镇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村民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四)医疗救助对象确需转院治疗,原则上按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遇到因外出打工、特殊急诊或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除按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外,须经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各乡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对农村五保户和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审批手续的农村特困户提供便利服务,帮助他们代办有关审批手续,并送款上门。
八、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管理原则
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基金筹集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1、县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县农村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农村医疗救助。
2、县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3、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4、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三)账户设置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四)财务管理
1、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一次性核拨至县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于次季度初将资金核拨至县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3、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基金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收有凭,支有据,收支日清月结,并定期向县管委会汇报收支情况,公布账目,接受监督。
九、监督机制
(一)定期汇报,接受监督
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向县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民主评议,办事透明
各村民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救助对象家庭基本生活状况进行评议。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各乡镇应对救助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逐户逐项审核,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医疗救助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财务公开,堵塞漏洞
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医疗救助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县审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督查,并提交审计、督查报告,公布于众。
(四)明确责任,过错追究
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要明确各自职责,以对贫困农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把握好医疗救助工作中的每个环节。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纪、违法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县政府负责领导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并列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长远规划,把此项工作作为关心贫困农民疾苦、提高贫困农民医疗卫生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办。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要把农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每一个环节工作都得到有效落实。要深入一线搞好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使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使贫困农民真正享受到医疗救助,切身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调研,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卫生部门要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新闻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宣传主渠道作用,搞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宣传。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督导,严格纪律
1、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人员,采取会议、汇报、通报、现场查看、对象调查、财务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2、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县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3、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各项工作纪律,对在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方案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