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镇平县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镇平县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和县政府镇政〔2003〕号文件要求,就我县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县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贯彻落实《森林法》为宗旨,以保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稳定林权关系,避免林权纠纷,切实把退耕还林后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予以确认,并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准备阶段(8月26日一8月31日
l、宣传动员。县政府于8月26日召开由各乡镇长、主抓林业的副乡镇长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安排部署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县会议后,还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更加广泛的宣传。一是利用广播电视进行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方面的宣传,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二是组织宣传车巡回各乡镇及重要部位进行宣传;三是悬挂横幅和刷写标语。宣传的主要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政策;以及搞好林权登记发证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干群明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2、技术准备。广泛筹集资金,购置林权清查登记时所需的图纸、仪器器材、档案柜等。
3、业务培训。林业局抽调业务技术骨干分包到有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各乡镇抽调2—3名技术骨干于8月28日参加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培训,培训后的技术骨干负责各乡镇的登记发证工作。
4、建立机构。为确保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县成立了“镇平县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
三、登记阶段(9月1日—11月10日
按照退耕还林底子进行申报登记,整个登记工作分四步走:
1、群众申报。(9月1日一9月10日)在乡、村、组干部的指导下,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动群众自愿申请登记,并填写申请表。
2、丈量登记。(9月11日—9月30日
根据群众申报,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乡、村、组组织人员逐块丈量,核实面积,绘图弄清边界及四邻。
3、张榜公布。(10月1日一10月30日
根据丈量核实情况,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户逐块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签字上报。(11月1日一11月10日
根据张榜公布情况,群众没意见后由四邻签字,然后组、村、乡镇逐级签字盖章后报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四、发证阶段。(11月11日一11月30日
通过审查登记,对于四至清楚、群众认可无纠纷的退耕还林地进行发证;对于有矛盾、有争议的退耕还林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解决,待问题解决确认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五、检查验收(12月1日一12月20日
发证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发证乡镇以村为单位进行抽查验收,抽查发证总数的10%,抽查内容:手册、合同、林权证和实地四对照,做到树种、林种、面积、户主四一致。以防止错发或漏发,确实让林权证成为退耕还林者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