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镇平县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南阳市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宛政办〔2003〕34号)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县监察局会同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全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现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河南省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3〕15号)和《南阳市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宛政办〔2003〕34号)文件为依据,对全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镇平经济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项目仍以划拨方式供地或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
(二)原划拨土地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向县政府补交出让金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出让金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出让金差价而未补交的,以及非法批准免予补交地价款的;
(五)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违规出让、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
(七)以建经济适用房为名实则建设商品房销售的;
(八)未按规定上缴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方法
全县执法监察工作从2003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4月15日至4月20日)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组织协调机构,成立执法监察办公室,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执法监察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开展执法监察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举办土地执法监察培训班,培训检查骨干,掌握业务知识,促进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4月21日至5月20日)
县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及各乡镇要按照检查的要求,对1999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法规情况以及本方案所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写出自查专题报告,填写自查自纠报表。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3年5月21日至8月20日)
县政府统一组织由监察、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比较突出,或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重新自查,并视其情节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执法监察质量。
(四)整改总结阶段(2003年8月21日至9月20日)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要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向被查单位下发监察建议和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进行纠正和处理;对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立案查处,做到速查快结;对管理松弛、制度不健全的要督促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标本兼治。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写出工作报告上报县执法监察办公室。县执法监察办公室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后,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这次执法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五)《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
(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八)《关于转发省监察厅国土资源等部门〈河南省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5号);
(九)《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南阳市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宛政办〔2003〕34号)
(十)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国务院、省、市政府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利用制度的重大决策。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是规范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指导,严密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好工作中所需经费及遇到的其他困难和问题。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县里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研究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协调组织各部门的检查活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使执法监察工作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严把三关、逐宗检查、边查边纠、重在整改”的工作思路,对用地的审批、供应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逐宗进行认真检查,不留检查死角,并选准执法监察的切入点,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注重检查实效,提高检查质量,推动整个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严查案件,惩治腐败
县监察、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实、依法进行查处。县、乡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于执法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进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严格管理
县、乡执法监察办公室要加强联系、协调,确保信息畅通,并不定期编发简报,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对组织不力、问题较多的后进单位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要制定严格的检查纪律,对各检查组和检查人员严格管理,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做到客观公正,依法检查,不徇私情,防止和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
各乡镇执法监察办公室要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5天内,向县执法监察办公室书面上报阶段工作情况和有关报表,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县执法监察办公室。
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统计表1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