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镇政文件 > 2002

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土地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8-29
分享:

镇平县土地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土地大清查工作的通知》(镇政〔2002〕11号文件)规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搞好全县土地大清查工作,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土地大清查的指导思想是以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土地管理法》为准绳,以经营城镇理念为指导,以整顿土地开发交易秩序为重点,建立健全县政府高度垄断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管好管住土地二级市场的土地开发管理体制,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占地、违法批地、非法倒卖土地行为,确保土地有序开发保值增值,确保公民和开发商公正、公开、公平、依法获得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准确界定农村计税面积, 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清查用地主体和类型
(一)清查用地主体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此次土地大清查工作清查的用地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党政机关、社团组织及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办公用地、商品房、集资房及其它设施用地等;
2、工业用地。包括县属工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以及以办企业名义占用土地等;
3、商业、门店用地,沿国道及县乡公路两侧路边店用地;
4、各类住宅用地;
5、租赁用地。含原租赁用地和转移用途的租赁用地。
对工业用地、办公用地、各类租赁用地要重点清查其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对商业用地、住宅用地要重点清查是否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有合法、齐全的土地使用手续,其获取土地的方式是否按市场化手段运作,是否有暗箱操作违法违规等问题。
(二)清查用地类型
1、县“两会”处理用地;
2、企业破产后剥离给社会保险局的土地,包括企业为盘活土地资产而处置的土地;
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土地;
4、以非法手段占用的土地;
5、少数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倒卖的土地;
6、其它违法用地行为。
三、清查的重点部位及对象
(一)重点部位
县城规划控制区、城乡接合部、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312国道、207国道及县乡公路沿线两侧等为重点清查部位。
(二)重点对象
1、重点单位:已经征地正在建设的县直单位;正在置换盘活土地资产的企业;城关镇、城郊乡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的村、组。
2、重点户:县城规划区内无证建设工程、在建工程用地户;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以土地、房屋开发为名买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的开发商(含合伙人)。
四、土地大清查工作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6日―5月5日)
采取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板面、张贴宣传标语、制作电视专题、召开专题会议、演出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此次土地大清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在社会上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申报阶段(4月26日―5月14日)
县直各单位、企业、各乡镇按照县政府土地大清查工作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拉网式普查登记,如实填报有关表格,由当事人及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汇总上报县土地大清查办公室。
(三)案件处理阶段(5月8日―5月25日)
县土地大清查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对清查出的各类案事件,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理,对重大事件要电视曝光、公开处理,对违法者造成强大震慑力。
(四)重点查办与复查阶段(5月15日―5月28日)
县土地大清查办公室根据各单位自查上报情况,结合群众举报线索,确定重点清查对象,深入到县城区和各乡镇进行检查或抽查,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及不负责任者,依法严肃查处。
(五)总结阶段(5月29日―5月30日)
县土地大清查办公室对土地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推进土地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五、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土地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处理:
(一)对违法批地行为的处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违法使用土地行为的处理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元月1日以来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罚款后,限期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按上述标准予以经济处罚,并限期予以拆除。
2、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类企业违法用地行为,1999年元月1日以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罚款后,限期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不予办理用地手续,限期拆除。
3、用于经营的商业门店、路边店及各类性质住宅(含别墅、商品房),1999年元月1日以来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按每平方米15―30元标准处以罚款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为非法占地当事人补办土地出让合同,按标定地价40% ~ 60%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限期予以拆除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4、原属租赁性质用地,1999年元月1日以来擅自在原租赁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对转移用途的用地行为处以罚款后,原则上限期予以拆除,特殊情况的加倍罚款,另行处理。
5、2002年3月8日起,发生的违法占地,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予以处罚后,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6、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除按上述条款依法处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各类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的处理
1、对未经依法批准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凡主动申请登记并接受处理的,对土地转让方按非法所得15%-30%处以罚款,由受让方补交标定地价40%―60%土地出让金后,按土地出让、转让有关规定为土地受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手续;虚报瞒报土地非法转让行为的,一律没收转让方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50%标准处以罚款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单位、企业法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处置原划拨国有土地和改制企业国有土地的,非法处置的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进入市场非法交易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3、1999年元月1日以来发生的县“两会”问题处置的土地、县社会保险局为解决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处置的土地,限期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自2002年3月8日起重新发生的涉及县“两会”和社会保险局处置土地一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处置。
4、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房地产涉及处置的土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5、自1999年元月1日以来涉及房地产交易中非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已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主动申报并按标定地价40%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国土资源局为其完善土地过户登记手续,并免于行政处分;否则,一律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6、单位、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情节严重的,时间可追溯到1997年元月1日。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主动自查自纠的从轻处理,出让金按下限执行;隐瞒不报,顶风违纪的从重处理,出让金按上限处理。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办法
(一)按照县政府土地大清查工作要求,成立镇平县土地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王新武同志任组长,副县长史文涛同志、政府办主任王清华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牛天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土地大清查办公室根据统一、高效、专项的工作总体要求,负责土地清查及处理工作。
(二)采取封闭区域清查、清查村组帐目与广大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工作办法,在全县拉网式清查。
(三)除县乡工业用地外,即日起在清查期内冻结《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发放。需完善土地登记及建设手续的宗地一律由县土地大清查办公室出具统一结案手续后,方可凭清查办出具手续办理证件。
(四)明确合法用地界限
1、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已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
2、县城区校场路南段东侧农贸市场、县体育场对面果品市场等县政府依法出让的土地;原划拨国有土地补办出让合同,依法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的。
3、土地大清查工作开展已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
上述合法性质用地列入本次土地大清查工作清查范围,只登记上报。
(五)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至清查处理阶段结束,各类性质违法用地当事人自觉向县土地大清查办公室申报,接受处理的,从轻处罚;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从重查处。
(六)本次土地大清查以县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为依据,要结合群众举报线索,延伸进行查处,重点清查无证建房户。
(七)为鼓励群众踊跃举报违法用地案事件,县土地大清查办公室除恪守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外,对举报线索查实后,按追缴县财政收益的5%奖励举报人。
(八)加强舆论宣传和报道。县土地大清查办公室在县广播、电视媒体开辟土地大清查专栏,追踪报道土地大清查动态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对典型案事件公开曝光,以案说法。
(九)各乡镇成立土地大清查办公室,在县土地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直单位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本单位土地大清查工作。
(十)此次大清查所收缴的罚款和补缴的出让金一律上缴县土地大清查办公室,各单位、各乡镇不得截留、挪用、坐支,违者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十一)县督查中心联合县土地大清查办公室,每10天督查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奖优罚劣,并纳入各单位、各乡镇年度目标管理。
七、本方案由县土地大清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单位、企业非农建设用地情况自查申报明细表
2、个人用地申报表
3、各类性质用地清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