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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构筑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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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构筑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构筑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长效机制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城乡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县社会大局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构筑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订具体工作计划,确保全县城乡特困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为构建和谐镇平做出积极贡献。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镇平县构筑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城乡贫困群众的突出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重点救助制度、形成体系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管理、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努力构建覆盖更广、功能更多、效率更高的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对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促进社会救助资源适度向农村倾斜;坚持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强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救助制度、项目、标准的相互衔接,建立有机联系,形成统一体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公开;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定期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致使在衣、食、住、医、教等方面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城乡家庭。
  四、救助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人均收入低于我县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按照《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对重病、重残、老年、非成年、革命伤残军人等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给予重点照顾;严格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社会化发放;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低保对象出台专项救助措施,全面落实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多方促进低保对象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积极鼓励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对低保对象实施多方位救助,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水平和效果。
  2、农村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对重病、重残、老年、未成年、革命伤残复退军人等有特殊困难的特困户实施重点救助;对因缺乏文化教育、科技知识、致富技能和信息指导而致贫的特困户,同时实施智力救助,促其早日通过生产自救脱贫致富。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资金和实物发放程序,实行动态管理,逐步提高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力争三年内实现农村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建成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农村五保户供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豫政办〔2005〕47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县统一供养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对乡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民政部门将经费(实物)直接划拨(分配)到乡、村敬老院;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将钱(物)发至乡镇民政所,委托民政所发到对象手中。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
  (二)临时灾害救助
  制订救灾应急预案、及时安排救灾财政预算是临时灾害救助制度落实的关键。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将县级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组织社会捐助。制定预案要本着利民实用的原则,保证自然灾害一旦发生,能够确保灾民的吃、穿、住、医、教等基本的生活所需,并能有效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三)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重点是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和城镇低保对象。在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时,政府统一解决上述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确保他们能够平等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未正式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前,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实施定额救助;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和因突发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参照《镇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予以分类救助。
  (四)住房救助
  1、启动五保集中建房工程。县、乡把乡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的资金投入。在三年内按省级文明敬老院标准,对全县28所乡(镇)敬老院房屋实行扩建(改造、重建),并新建雪枫办事处敬老院,提高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比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三年内在行政村或人口较多的自然村附近,相对集中、分批兴建村级敬老院,或因地制宜建立五保大院,逐步吸纳在乡五保老人到村院集中供养。今年按省、市统一要求,在乡、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人员比例要提高到全县应保对象的20%以上。
  2、力争每年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帮助城乡弱势群体逐步改造旧草房和土坯房,解决或缓解他们的住房难问题。
  (五)教育救助
  要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学业优秀的能得到继续深造。为此,教育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参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户、临时突发重大灾害救助户名单,有关部门强化合作衔接,形成合力,做好“两免一补”、“希望工程”、“代理妈妈”、慈善助学贷款等教育专项救助工作,确保贫困群众子女不因经济困难失学、辍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教育的积极性,帮助贫困群众子女完成学业。
  (六)法律救助
  要尊重和保障困难群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对其中因经济、身体条件不能得到权益保障的对象,人民法院和公安、司法部门要提供司法援助,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立足撤镇建办、撤县设市,提高城市文明管理水平的需要,按照省、市民政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今年设立“镇平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县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城市临时救助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八)劳动就业救助
  将县内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统一起来,构成强大的信息网络。在城镇,实施再就业工程,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低保户和“4050”人员,要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在农村,要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在农民进城务工和跨县劳务输出中的引导服务作用,落实特殊扶持政策,减免相关费用,进一步扩大失地农民、特困群众的流动就业和劳务输出的规模。
  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政府统揽领导,民政协调牵头,部门密切配合。在政府的统揽领导下,民政部门要在救助对象确定、救助标准制订、救助方式选择、部门和单位之间沟通,密切部门合作、建立互联互通的公共信息系统等方面发挥协调牵头作用。为保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一要建立由县长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县长和主管县长担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政府办主任、政府办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和民政局主管救灾救济工作的副局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统一领导全县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与县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二要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在春荒前、秋、夏季汛期前、学生入学前、冬令前定时召开例会,平时有急需解决的问题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救助工作的急迫事项。三要制订出参与社会救助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工作的任务和分工。四要建立城乡救助信息网络,实现有关部门同时互联互通。
  (二)运行机制
  1、拓宽资金来源,加强资金管理。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千方百计搞好社会捐赠工作,广泛吸收县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捐赠。财政资金和所有其它来源的资金都要列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款专用。
  2、加强部门联系、衔接,整合救助资源。要切实解决职能部门和社团组织在救助工作中各自为政、互不衔接,造成救助对象有的重复得到救助,有的则被遗漏得不到救助等问题。在救助体系的健全运行中,民政部门既要发挥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又要把各部门在救助体系中的作用明晰化,把相关救助活动纳入救助体系之中,让所有相关部门、单位团体成为救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或重要环节,使有限的救助资源发挥最大的效能。
  3、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作用,推进救助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住房救助中的特困户、五保户建房,实行单位、部门包建或三大件支持(钢筋、水泥、砖),以三年为期,基本完成住房救助任务;建立志愿者队伍,帮助孤老、孤儿解决一些亟待解决的生活困难;动员中小学和其它社会团体积极加入救助行列,为老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帮助;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增强社区的救助功能。
  4、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结合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政务公开,逐步完善救助款物的公示制度。要加强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确保救助资金不被滞留、挪用、挤占、贪污。
  六、救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1、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县、乡两级要加大资金投入,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列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款专用。
  2、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由民政局设立专户专账管理,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3、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社会救助专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