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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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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2日
  镇平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5〕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要求,牢牢把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结合我县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把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通过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三)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选取民生高度关注、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养老、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权责明确,加强监管。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健全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多方参与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能;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管理、三农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贸易纠纷诉讼、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政府本身运作所需辅助性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会议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中心工作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共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购买程序及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要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拟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并编制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客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在同级财政部门部门预算批复的购买计划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告购卖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方式和标准、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转包行为,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要体现本部门购买服务对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预算安排和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和及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职能转移事项,配合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三)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五)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应编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论证,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建立日常监督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对承继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制止纠正影响政府购买服务效益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六)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规范,防止截流、挪用、和滞留现象。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镇平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