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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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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4日
  镇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县城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镇平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三者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4〕28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宛政〔2009〕41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物价变动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林木、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情况见附件。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建、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粮食、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获得批准的、征地双方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按原规定标准(或协议)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2013〕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5.wps
文件类型: .wps 0c2af6c6bfc43b39835f84b4050e2af4.wps (295.61 KB)

             2017年4月14日印发